中央與地方立法事權劃分的理念、標準與中國實踐——兼析我國央地立法事權法治化的基本思路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two different concepts of nationalism and contractualism, the division of legislative authority in central regions of various countries can be classified into two modes: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of labor" and "statutory separation of powers".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r attribute, the degree of importance, the scope of influence, and the adjustment method of the legislative adjustment, as well as the "dichotomy", "three-point law" and "four-part law", the central authorities may have exclusive legislative matters. The scope of local exclusive legislative matters and central and local common legislative matters shall be defined. As the largest single system country in the world, our country has its own unique system arrangement in the division standard, method and content of the vertical legislative power, and also faces some special problem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legislative authority and the reform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central region of China, the division of the legislative duties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must be changed from administrative to legal, from policy leading to legal leading; It is necessary to take the "scope of influence" or "degree of externality" of the legislative adjustment affairs as the basic criterion for the division, and to establish the timely change and dynamic adjustment mechanism of the division of the central and local legislative authority, so as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function of indirect fine adjustment of the judiciary.
【作者單位】: 中共中央黨校政法部;
【基金】: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中國的立法體制研究”(項目批準號:15JZD006)的階段性成果
【分類號】:D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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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36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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