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換屆選舉的程序規(guī)制
發(fā)布時間:2017-10-23 07:25
本文關鍵詞:居委會換屆選舉的程序規(guī)制
【摘要】:換屆選舉“遲延”現(xiàn)象的背后,折射出的是我國現(xiàn)階段基層選舉制度運行中遭遇的程序困境?疾彀l(fā)現(xiàn),湘鄉(xiāng)市**社區(qū)“遲延”完成換屆選舉在我國城鄉(xiāng)基層選舉中并非個例。在今天這樣一個重要的社會轉型期,如果說,城鎮(zhèn)化背景下“村改居”等社會變遷為基層民眾追逐利益預留了尋租空間的話,“賄選”現(xiàn)象則就是當下基層選舉權運行“異化”而成的“權利怪胎”。就此案而言,正因為“賄選”事件的發(fā)生和司法機關的介入,正常的換屆選舉程序被中途“掐斷”,,以至于換屆“逾期”和被“延遲”。如果認為,司法介入是導致該選舉程序“中止”的一種特定事由的話,那么,選舉鏈條中的“中止”、“逾期”以及“遲延”,都理應受到程序上的規(guī)制。按照最低限度的法治要求,這些程序性瑕疵要能夠及時地被檢視得到,其法律后果應落實到具體的責任主體依法承擔。從法治的視角觀察,事先的預防、事中的監(jiān)控和事后的救濟機制,無疑都是規(guī)范我國基層選舉程序的應然之義。然而,就居委會換屆選舉涉及的相關程序性事項,其制度供給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尚付闕如。為了使居委會選舉程序納入法制軌道,使之契合目前我國城市基層社區(qū)建設的制度需求,應逐步完善“選民資格”確認方式的法律程序,應優(yōu)化選舉活動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方式,應合理限定“選民資格”的條件,應完善“選民資格”確認方式。應合理限定“候選人”的范圍和主體資格條件。應通過引入“推薦”和“指導”機制,來彌補現(xiàn)階段通過“海選”產生候選人的方式之不足。經驗表明,“競選”方式在我國某些民主基礎比較好的地方可資借鑒,但其制度適應性探究應立足于特定的地情和民情之上,并需要形成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技術性實施方案。這些內在的程序裝置,無疑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吸納民意,有利于克服基層選舉中的非法治化傾向。居委會換屆選舉“中止”的事由和相關恢復性程序的時限要求必須明確規(guī)定,要有效地防止居委會換屆選舉“逾期”和“遲延”的發(fā)生。必須明確基層組織“賄選”的認定標準、完善其處罰依據(jù)、落實其法律責任。必須不斷完善居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訴訟救濟途徑。總之,有必要從拓展基層社會自治功能的角度全面檢視我國現(xiàn)階段居委會換屆選舉程序機制的完善。
【關鍵詞】:居委會換屆選舉 賄選 中止 遲延 法律程序
【學位授予單位】:湘潭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1.8
【目錄】:
- 摘要4-5
- Abstract5-8
- 第1章 緒論8-13
- 1.1 選題背景和研究價值8-10
- 1.2 國內外研究現(xiàn)狀述評10-11
- 1.3 研究方法和創(chuàng)新之處11-13
- 1.3.1 研究方法11-12
- 1.3.2 創(chuàng)新之處12-13
- 第2章 遲來的正義:居委會換屆選舉“遲延”凸顯的程序問題13-23
- 2.1 問題觀察點:**社區(qū)居委會“遲延”換屆選舉之始末13-17
- 2.1.1 **社區(qū)居委會的作為分析樣本的典型意義13
- 2.1.2 **社區(qū)居委會會換屆選舉遲延的來龍去脈13-15
- 2.1.3 **社區(qū)居委會換屆選舉中凸顯的具體問題15-17
- 2.2 民主的腳步:并非個案的中國式基層社區(qū)換屆選舉“遲延”現(xiàn)象17-19
- 2.2.1 中國式基層組織換屆選舉“遲延”的類案分析17-18
- 2.2.2 與村委會相對應的居委會換屆選舉“遲延”現(xiàn)象18
- 2.2.3 居委會換屆選舉“遲延”現(xiàn)象的縱向考察18-19
- 2.3 “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基層選舉的程序瑕疵與制度檢討19-23
- 2.3.1 換屆選舉由“中止”到“遲延”導致的問題19-20
- 2.3.2 換屆選舉“遲延”的社會成因與制度癥結20-21
- 2.3.3 程序正義的缺位亟需通過程序機制的完善予以彌補21-23
- 第3章 “選民資格”確認方式的法律程序及其制度創(chuàng)新23-28
- 3.1 選舉組織機構及其產生方式的改進23-24
- 3.2 “選民資格”條件的限定24-25
- 3.3 “選民資格”確認方式及其法律機制的完善25-28
- 第4章 產生候選人“海選”方式之法律程序及其制度改進28-33
- 4.1 從“組織提名”到“海選”:制度變遷及其實際效果28-29
- 4.2 “候選人海選”中的“推薦”和“指導”機制的完善29-30
- 4.3 “候選人”的范圍和主體資格基本條件的合理限定30-31
- 4.4 產生候選人“海選”方式的過程控制及其運行機制31-33
- 第5章 “競選”方式在基層選舉中的嘗試及其制度適應性探究33-38
- 5.1 “競選”方式的域外經驗和慣常模式33-36
- 5.1.1 “競選”方式的積極功能33
- 5.1.2 域外經驗和慣常模式33-36
- 5.2 “競選”方式在中國的適用情況及其實際效果36-37
- 5.3 “競選”方式在中國基層選舉中可推廣的技術性方案37-38
- 第6章 居委會換屆選舉的法律效力及程序失范的救濟機制38-43
- 6.1 選舉“中止”、“逾期”的救濟程序38-39
- 6.2 預防和懲治“賄選”的程序規(guī)制手段39-41
- 6.2.1 明確“賄選”的認定標準39-40
- 6.2.2 完善“賄選”的處罰依據(jù)40-41
- 6.2.3 落實“賄選”的法律責任41
- 6.3 居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訴訟救濟途徑41-43
- 結論43-44
- 參考文獻44-46
- 附件 146-47
- 附件 247-48
- 致謝48-49
- 附錄(攻讀學位期間發(fā)表論文目錄)4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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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08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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