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時期的中國法治及其主體性建構
發(fā)布時間:2017-10-17 00:14
本文關鍵詞:轉型時期的中國法治及其主體性建構
【摘要】:社會轉型和變革是近現代中國的主旋律。當今中國的社會處于轉型過程中,處于全球化的潮流之中,有其獨特的復雜性和艱巨性。在嘗試解決中國法治進程中“有法律無秩序、法律回應社會乏力”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可以從西方建立法治國家和法治秩序所努力的過程中得到有益的借鑒。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后,美國曾處于社會變革的時期,國家機構無力應對聚集在一起的諸多社會問題,從而產生“法律與權威的危機”,為了處理好轉型時期的法治與社會的關系,美國著名的法社會學家塞爾茲尼克和諾內特撰寫了《轉變中的法律與社會:邁向回應型法》一書,書中以發(fā)展的模式提出了壓制型法(某些人對其他人的專斷統治)、自治型法(形式法治)和回應型法(對實質正義給予考慮)的概念,并認為回應型法是法治發(fā)展的更高階段,通過法律與社會的互動能解決法律的完整性和開放性的緊張關系,強調公民的主體性參與,從而重新使法律獲得合法性。本文認為,對處于轉型中的中國而言,最核心的是存在一個國家本位向公民主體本位轉型的問題,雖然回應型法的理論是為了完善美國法治而提出,當然不完全適用于我國,但是回應型法提倡排除專斷和蠻橫,不以形式規(guī)則為唯一導向,而是通過公民的主體性參與使法律獲得自我矯正的能力,這對于解決中國法治進程中的問題有重要的啟示作用:即通過增強法治的主體性有效地平衡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筆者相信,這種主體性的增強將不僅可以增進法律秩序的民主價值,也將提高權力機構的能力和合法性,從而使人們從內心真正認同法治這種生活方式。 本文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中國社會從傳統向現代的轉型過程中所面臨的問題,說明在轉型過程中政府推進型的法治道路潛在矛盾和困境。第二部分是回應型法的理論概述,包括形成該理論的背景、回應型法的主要觀點和對回應型法的完善。第三部分說明回應型法理論對中國法治進程的啟示和意義,并結合回應型法理論與中國的法治實踐,提出“法治及其主體性”的問題。第四部分主要從理論層面和實踐層面,從法律運行的立法、執(zhí)法、司法等環(huán)節(jié)具體說明實現“回應型法”的途徑。
【關鍵詞】:社會轉型 法治 回應型法 主體性
【學位授予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0.0
【目錄】:
- 摘要5-7
- ABSTRACT7-10
- 緒論10-13
- 一、研究背景10
- 二、回應型法理論研究現狀和研究意義10-12
- 三、研究方法及創(chuàng)新之處12-13
- 第一章 轉型時期中國法治發(fā)展的困境13-22
- 一、社會轉型的內涵13-15
- 二、中國法治之路:政府推進模式15-17
- 三、對政府推進型法治道路的反思17-22
- (一) 法律制度與社會生活需要脫節(jié)17-18
- (二) 權力缺乏有效的約束18-19
- (三) 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張力19-22
- 第二章 “回應型法”理論概述22-30
- 一、回應型法形成的社會背景和理論淵源22-23
- 二、回應型法的基本觀點23-27
- (一) 取代壓制型法與自治型法23-25
- (二) 法律是有目的的事業(yè)25-26
- (三) 主體性是法律合法化的基礎26-27
- 三、回應型法理論遭遇的挑戰(zhàn)及發(fā)展27-30
- 第三章 “回應型法”對中國法治進程的啟示30-36
- 一、實現法治可以有不同路徑30-31
- 二、法治必須回應社會的需求31-32
- 三、塑造法治的主體性32-36
- 第四章 中國法治的主體性建構36-46
- 一、主體性的執(zhí)政理念36-40
- (一) 法治而非人治36-37
- (二) 民主開放37-39
- (三) 以人為本39-40
- 二、主體性的法律實踐40-46
- (一) 增加立法的公共參與性40-41
- (二) 提高執(zhí)法的靈活性與回應性41-42
- (三) 增進法律參與實現司法公正42-44
- (四) 培育主體性的法治文化44-46
- 結語46-48
- 參考文獻48-51
- 致謝51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 前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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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045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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