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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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7-(006)文章編號:1674-5205(2013)03-
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
楊立新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摘
《關于加強網(wǎng)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要〕全國人大常委會規(guī)定了保護網(wǎng)絡信息安全,制裁侵害公民個人
“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這種侵權行電子信息侵權行為的原則,對于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決定》《侵權責任法》為是一般侵權行為列舉的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不同表現(xiàn)形式,應當根據(jù)第6條第1款關于過錯責任原則的規(guī)定,確定構成要件、舉證責任以及相應的責任承擔方式。
〔關鍵詞〕決定;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侵權行為;侵權責任;一般侵權行為
Abstract:DecisionofStrengtheningNetworkInformationProtectionbytheStandingCommitteeofNationalPeople'sCongressprescribestheprinciplesofprotectingnetworkinformationandpunishingtortiousconductofinfringingindividualelectronicinformation.Whentheabove-mentionedsituationhappens,tortliabilityshallbeborneinaccordancewiththerelevantlaws.Thesaidtortiousconductisageneraltort.Differentformsofinfringingindividualelectronicinformationlis-tedintheDecision,theirconstituentelements,burdenofproofandmeansofbearingtortliabilityshouldbedeterminedinaccordancewiththefaultliabilityprincipleinPara.1ofArt.6ofTortLiabilityLaw.
KeyWords:DecisionofStrengtheningNetworkInformationProtection;individualelectronicinformation;tortiouscon-duct;tortliability;generaltort
中圖分類號:DF0-052
文獻標識碼:A
2012年12月28日,第11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
30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加強網(wǎng)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于當天公布,立即生效施行。《決定》關于加強保護網(wǎng)絡信息,特別是關于制裁侵具有重要意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侵權行為的規(guī)定,義,需要進行解讀和深入研究,以便更好地制裁侵權行為,保護好個人信息和隱私權。
一、確定加強網(wǎng)絡信息保護制裁侵權行為的原則《決定》第1條開宗明義,規(guī)定了保護網(wǎng)絡信息安全、制裁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侵權行為的一般原“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即則,
。《決定》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確立這一原則是十分重要的。在實踐中落實這一原則,保護公民個人電
子信息,制裁侵權行為,應當著重把握以下幾個要點:
,《決定》第一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公民個人身份
信息和個人隱私信息,同時也要強調保護公民的表達
自由,不能因為強調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權而對公民最明確的界限是的表達自由進行非法限制。對此,
《憲法》第51條規(guī)定,即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
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權利。凡是沒有侵害他人候,
自由和權利的行為,就是合法的行為,就在保護之列。違反這一規(guī)定的行為,才是應當制裁的違法行為。例
、“表叔”如,在網(wǎng)絡上揭露“表哥”等腐敗分子的罪行,并且最后通過司法程序將其繩之以法,不屬于侵害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而屬于表達自由、促進廉政
建設的正當行為,,應當予以鼓勵。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在網(wǎng)絡以及任何場合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揭露,或者以其他方法表達自己的意見,都不屬于侵權行為,都應當受到法律的鼓勵。
第二,應當加強對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侵權行為制裁的力度。近年來,社會生活中之所以侵害公民其主要原因就是對這個人電子信息的行為十分猖獗,
些侵權行為制裁不力。雖說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方面都有針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制裁規(guī)定,但對于侵害個這些規(guī)定都不是特別明確和具體。同時,人信息刑事犯罪的起刑點過高,很難運用刑罰手段對
收稿日期:2013-01-03
作者簡介:楊立新(1952—),男,山東蓬萊人,中國人民大學民
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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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36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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