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法律性質探析
發(fā)布時間:2017-09-10 16:41
本文關鍵詞:普通高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法律性質探析
【摘要】:學位評定委員會作為一個決定授予學位的機構,在高校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知識經濟的發(fā)展以及高校內部治理結構的優(yōu)化要求我國高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法律性質應隨著時代的發(fā)展與時俱進,然而由于我國普通高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法律性質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高校落實和司法實踐層面認定不清晰,實際授予學位時學術性的評定被貫穿于行政化的領導之中,引發(fā)了諸多問題,因此,明確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法律性質刻不容緩。筆者希望通過對國外學位評定機構法律性質三大模式的優(yōu)劣比較,分析出三大模式對我國的借鑒價值,最后提出學位評定委員會學術與行政雙重法律性質定位的依據和制度設計。文章共分五個部分: 緒論部分對學位評定委員會法律性質的基本情況作了說明。筆者分析了學位評定委員會法律性質的定位對明確學位評定委員會在我國普通高校的地位及其職權、解決學位授予訴訟中的學位標準問題以及保證高校行政與學術權力的平衡等的重要意義,并就有關學位評定委員會法律性質定位的文獻進行概括介紹,認為有關這一問題的文獻較少,而且學者們有不同觀點,指出分析這一問題的必要性,文章主要按照提出問題——解決問題這一思路進行寫作的。 第一章,主要論述了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相關概念和內容,認為學位是一種學術能力的證明文件,其本質是學術評價,學位授予權是一種行政權力,學位評定委員會是高校的一個內部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法律性質主要是指授予學位的權力是行政性的還是學術性的;行使權力的目的的性質,即學位評定委員會授予的學位的性質;以及該機構究竟是獨立的、內設的或是決策機構還是執(zhí)行機構。 第二章,學位評定委員會法律性質定位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這一部分從法律法規(guī)對學位評定委員會法律性質的規(guī)定、各高校在學校規(guī)程中對學位評定委員會法律性質的詳細定位,司法實踐中在解決學位糾紛時的判決來分析我國普通高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法律性質的認定現狀,進而指出對其法律性質定位時存在的界定模糊,與學術委員會和論文答辯委員會職責劃分不清,以及缺乏有效監(jiān)督的問題。 第三章,主要通過了解異域學位評定機構法律性質界定的三大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的學術型模式、以俄羅斯為代表的行政型模式、以英國為代表的學術與行政雙重型模式),對比三種模式的優(yōu)劣及形成的原因和條件,分析出三大模式對我國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責、組成、授予學位的目的等的借鑒價值。 第四章,這一部分是文章的重心,,主要分析了學位評定委員會學術和行政雙重屬性定位的理論和實踐依據,并從建立完備、科學、合理的學位法律規(guī)范體系、明確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法律性質、職責、工作程序,厘清學位評定委員會與學術委員會、論文答辯委員會之間的關系,逐步嘗試建立、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高校學術管理體系、設立專門的學位評定監(jiān)督機構和司法實踐中應當遵循的三項原則五個方面提出將我國學位評定委員會定性為一個學術和行政性質并重的機構的制度設計方案。
【關鍵詞】:普通高校 學位評定委員會 行政 學術
【學位授予單位】:三峽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2.16
【目錄】:
- 內容摘要4-6
- Abstract6-10
- 緒論10-15
- 一、 選題的目的和意義10-11
- 二、 文獻綜述11-13
- 三、 研究思路與研究方法13-15
- (一) 理論基礎13
- (二) 研究思路13
- (三) 研究方法13-15
- 第一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含義及相關概念15-20
- 一、 學位15-17
- (一) 學位的概念15-16
- (二) 學位的產生與發(fā)展16-17
- (三) 學位的功能與本質17
- 二、 學位授予權17-18
- (一) 學位授予權的含義17
- (二) 學位授予權的性質17-18
- 三、 學位評定委員會18-20
- (一)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含義18
- (二)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產生與發(fā)展18-19
- (三) 學位評定委員會法律性質的概念19-20
-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法律性質定位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20-28
- 一、 學位評定委員會法律性質定位的現狀20-24
- (一) 法律法規(guī)對學位評定委員會法律性質的規(guī)定20-21
- (二) 普通高校對學位評定委員會法律性質的落實21-22
- (三) 司法實踐對學位評定委員會法律性質的認定22-24
- 二、 學位評定委員會法律性質界定的問題24-28
- (一)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法律性質界定模糊24-25
- (二) 學位評定委員會與學術委員會和論文答辯委員會的職責劃分不清25-26
- (三) 對學位評定委員會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26-28
- 第三章 國外學位評定機構法律性質界定的三大模式及其借鑒價值分析28-34
- 一、 異域學位評定機構法律性質的三大模式28-30
- (一) 以美國為代表的學術型模式28-29
- (二) 以俄羅斯為代表的行政型模式29-30
- (三) 以英國為代表的學術與行政雙重型模式30
- 二、 三大基本模式優(yōu)劣比較分析30-32
- (一) 三大模式各自的優(yōu)勢30-31
- (二) 三大模式各自的不足31
- (三) 三大模式各自形成的原因與條件31-32
- 三、 三大模式對我國的借鑒價值分析32-34
- (一) 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責的借鑒價值32
- (二) 學位授予目的的借鑒價值32-33
- (三) 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上的借鑒價值33-34
- 第四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雙重法律性質定位的依據及制度設計34-40
- 一、 學位評定委員會學術與行政雙重性質定位之依據34-35
- (一) 理論依據34-35
- (二) 實踐依據35
- 二、 學位評定委員會學術和行政雙重法律性質定位的制度設計35-40
- (一) 建立健全學位法律規(guī)范體系35-36
- (二) 明確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和評定程序36
- (三) 厘清與學術委員會和論文答辯委員會之間的關系36-38
- (四) 設立專門的學位評定監(jiān)督機構38
- (五) 司法實踐中應該遵循的三項原則38-40
- 結語40-41
- 參考文獻41-46
- 后記46-47
- 附錄:攻讀碩士學位期間發(fā)表的部分學術論著4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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