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落條款”視野下的地方立法后評估常態(tài)化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8-01 21:14
本文關鍵詞:“日落條款”視野下的地方立法后評估常態(tài)化研究
【摘要】:立法后評估是我國立法進入后立法時代的必然選擇,這意味著,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固然重要,但其修改、補充與廢止同樣忽視不得。不可否認,相對于國家層面的法律而言,地方立法因其地方特色和自主屬性而更具復雜性。這時,地方立法的新陳代謝和與時俱進就顯得格外重要。所以,各地立法機關自2000年以來紛紛開展了各種形式的“立法回頭看”的立法后評估工作。時至今日,加入這項工作的地方越來越多,實踐成果也越來越豐富,但其出現(xiàn)的問題也日益顯現(xiàn)。其中,最突出的問題就是目前立法后評估工作的常態(tài)化機制尚未建立起來,其隨意性、盲目性嚴重制約著立法后評估制度的實效!叭章錀l款”意指法律與法規(guī)之中設置一定的有效期條款,以此“督促”立法機關對其定期檢討與審視,從而保障法律法規(guī)能夠做到與時俱進和推陳出新。事實上,這就是一種法律法規(guī)的自動淘汰機制,更多地強調立法的動態(tài)性與長效性,以及立法后的“定期評估”與“自動評估”理念。這時,筆者不禁發(fā)問:“日落條款”意蘊下的“定期”與“自動”等理念,是否可以成為“治愈”目前地方立法后評估非常態(tài)化問題的“良藥”?目前國內學者對此研究比較有限,真正從立法學層面進行探究“日落條款”在中國地方立法后評估中適用問題的著作,并不多見。本文試圖以地方立法為樣本,通過對美國“日落條款”學說經驗的分析研究,對比國內地方立法中進行的后評估實踐狀況,從而對“日落條款”視野下的地方立法后評估的常態(tài)化問題做一些粗淺的研究:第一部分意圖分析“日落條款”在地方立法中的適用。通過回顧“日落條款”的歷史沿革,找到可以立足我國國情的有利借鑒。從“日落條款”的淵源出發(fā),找尋其基本特點;然后,在對比“日落條款”在美國立法與中國立法的適用實踐,找尋其中的現(xiàn)實差距與經驗教訓;最后,根據(jù)“日落條款”的“過去”與“現(xiàn)狀”,找尋其基本內涵,并檢視其在地方立法中的適用問題,從而引出了“立法后評估是對‘日落條款’的保障”的進一步思考。第二部分著力考察我國地方立法后評估制度的現(xiàn)狀,并對“日落條款”與地方立法后評估制度的銜接問題作了深入研究。首先,從四個方面對地方立法后評估工作進行了分析:提出概念——功能分析——頂層設計——基層實踐;然后,對立法后評估實踐經驗豐富的山東、廣東、上海與重慶四地進行了實證性的分析,不僅對四地的地方立法后評估實踐進行了整理與統(tǒng)計,而且對其啟動機制存有的問題作了分析;最后,通過發(fā)現(xiàn)的問題進一步對“日落條款”與地方立法后評估的銜接使用問題進行了研究,得出了“‘日落條款’是對地方立法后評估制度的強化”的結論。第三部分試圖從“日落條款”視角提出完善地方立法后評估制度常態(tài)化的建議。該部分主要從三方面構思之,其一是頂層設計方面:力求通過國家層面的立法來為立法后評估常態(tài)化提供法律依據(jù)和制度保障;其二是中層設計方面:1.不僅要適時地引入“日落條款”理念,使地方立法后評估實現(xiàn)定期化、自動化,而且要根據(jù)地方立法的屬性,規(guī)定相應的有效期限。2.規(guī)范啟動模式和程序,避免運動式和臨時性,進而形成動態(tài)的立法淘汰退出機制;其三是基層設計,即基于“日落條款”與地方立法后評估制度配套適用中的局限性,提出了其相應的補救措施:選擇性復審制度與評估預警期制度。筆者看來,盡管想法不夠成熟,但仍希望以此為地方立法后評估的常態(tài)化問題提供適當借鑒。
【關鍵詞】:日落條款 立法后評估 常態(tài)化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7
【目錄】:
- 內容摘要6-8
- Abstract8-10
- 目錄10-11
- 引言11-15
- (一)選題背景11-12
- (二)研究意義12-13
- (三)研究現(xiàn)狀13
- (四)研究方法及研究創(chuàng)新13-15
- 一、初探“日落條款”在我國地方立法中的適用15-24
- (一)淵源與輪廓:“日落條款”的歷史與特點15-18
- (二)美國與中國:“日落條款”的適用實踐18-21
- (三)檢視與思考:立法后評估是對“日落條款”的保障21-24
- 二、我國地方立法后評估的實證研究24-40
- (一)現(xiàn)狀:地方立法后評估的概與述24-29
- (二)實證:以魯、粵、滬、渝四地的立法后評估樣本為例29-37
- (三)結論:“日落條款”是對地方立法后評估的強化37-40
- 三、引入“日落條款”,實現(xiàn)地方立法后評估的常態(tài)化40-44
- (一)頂層設計:通過立法來建立立法后評估制度40-41
- (二)中層設計:引入“日落條款”,規(guī)范地方立法后評估啟動41-42
- (三)基層設計:選擇性復審制度與評估預警期制度的創(chuàng)新42-44
- 結語44-45
- 參考文獻45-49
-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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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606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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