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偵查員責任追究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發(fā)布時間:2017-07-19 04:16
本文關鍵詞:主辦偵查員責任追究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摘要】:責任追究作為建立主辦偵查員制度的核心內容,目前存在追責標準"缺失"、法律法規(guī)適用難、追責機構不中立、追責程序不完善等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在建立主辦偵查員制度的過程中,需要科學界定偵查錯誤、明確責任劃分標準、確立合理的責任認定標準,以此構建統(tǒng)一、明確的責任追究標準體系,實現(xiàn)主辦偵查員的責任范圍清晰、責任歸屬明確和責任認定公正。同時,也需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設立獨立的調查機構,確立調查與處理相分離的追責程序,以提高主辦偵查員責任追究的科學性與公正性,避免被隨意問責的風險。
【作者單位】: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關鍵詞】: 主辦偵查員 責任追究 問題 對策
【分類號】:D922.14
【正文快照】: 1《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zhí)法過錯責任追究規(guī)定》將偵查錯誤歸屬于執(zhí)法錯誤統(tǒng)稱為執(zhí)法過錯。實偵查辦案責任制為核心建立的系統(tǒng)的關于主辦偵查員遴選、考核、職業(yè)保障、責任追究等相關制度和偵查工作新機制的總稱。從司法改革的角度考察主辦偵查員制度,其符合現(xiàn)代司法獨立的精神,,
本文編號:56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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