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合同的性質及糾紛處理原則
發(fā)布時間:2022-08-12 09:11
在"三權分置"視野下,以其他方式訂立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與家庭承包方式訂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呈現(xiàn)出更多不同特點,由于不直接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會保障因素,該類合同涉及的權利為土地經營權而非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的簽訂不具有創(chuàng)設物權的效力。修改前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對以其他方式和家庭承包方式訂立的土地承包合同,在性質上沒有進行明確區(qū)分,均規(guī)定為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加之種種因素,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糾紛,在司法實踐中較為多發(fā),法律適用也存在較大爭議。在糾紛解決中,有必要厘清該類承包合同的性質和特點,明確法律適用的一項重要考量因素,在于依法鼓勵和保障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行使和流轉,促進農村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文章頁數(shù)】:12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政策和立法考量
三、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特點
四、其他方式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質
五、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經營權爭議裁判觀點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優(yōu)先權的保護問題
(二)發(fā)包方“一地數(shù)包”糾紛的處理問題
(三)承包方未取得土地經營權證書的流轉合同效力問題
(四)集體土地被國家征收的土地補償款歸屬問題
(五)違反民主議定程序訂立的土地經營權合同的效力問題
本文編號:3675605
【文章頁數(shù)】:12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政策和立法考量
三、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特點
四、其他方式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質
五、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經營權爭議裁判觀點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優(yōu)先權的保護問題
(二)發(fā)包方“一地數(shù)包”糾紛的處理問題
(三)承包方未取得土地經營權證書的流轉合同效力問題
(四)集體土地被國家征收的土地補償款歸屬問題
(五)違反民主議定程序訂立的土地經營權合同的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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