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凌云:法院如何發(fā)展行政法79
本文關鍵詞:法院如何發(fā)展行政法,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個合理而系統(tǒng)的行政法體系,在英國能夠得以迅速地發(fā);(4)通過判決確立和完善法院的審查規(guī)則;沃爾夫(LordJusticeWoolf)通過大;在迪潑羅克提出的“不合法”(illegality;上述審查標準的確立,實際上是法院(而非議會)自我;從上述實踐中,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事實上英國法官并不像;三、法國行政判例法是大陸法系國家的一個特例嗎?;在法國,從歷史發(fā)展的角
個合理而系統(tǒng)的行政法體系,在英國能夠得以迅速地發(fā)展起來。其后,英國法官更加樂于不斷形成原則(reformulate principles),鞏固勝利果實。16[16]
(4)通過判決確立和完善法院的審查規(guī)則
沃爾夫(Lord Justice Woolf)通過大量判例的分析,非常詳細地闡述了迪潑羅克在GCHQ案件中提出的極其著名的、構成英國司法審查基礎的“三個司法審查標準”,以及它們在諸多案件的審理之中的經(jīng)典運用,尤其是具有創(chuàng)新意味的適用,以此來例證英國法官是如何推動行政法發(fā)展的。17[17] 威伯福斯在一篇紀念迪潑羅克的文章中也提到了這一點,并說“在這整個領域里,我們可以看見一個司法立法者謹慎地工作著”。18[18]
在迪潑羅克提出的“不合法”(illegality)、“不合理”(irrationality)、“程序不適當”(procedural impropriety)的司法審查標準“三分法”之中,尤其有意義的是“不合理”,它使得法院得以在這一獨立的審查標準之下理直氣壯地開展并拓深司法審查,而不需要像以往那樣羞羞答答地假借著“存在法律錯誤的推定方法”來進行合理性審查。19[19] 此外,丹寧在Schmidt案中又增加了“合法預期”(legitimate expectation)。20[20] 近些年來,在人權法(Human Rights Act 1998)和歐洲人權公約(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的影響下,越來越重視對人權的保障,人權甚至成為了法院的另外一個重要審查標準。
上述審查標準的確立,實際上是法院(而非議會)自我界定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干預邊際,確定了司法的適當角色,在憲法結構之下巧妙地改變議會、司法和政府之間的權力平衡關系。21[21] 因此,其在行政法發(fā)展中的重大意義也就不言而喻了。
從上述實踐中,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事實上英國法官并不像我們所想像的那樣,具有神奇廣大的、法力無邊的造法能力。甚至從專門論述司法如何發(fā)展公法的論文之中,我們也很難發(fā)現(xiàn)英國的法官會去觸及一些實體立法問題,比如,行政機關應該享有哪些權力。因為,法院與議會畢竟存在著社會分工,立法活動主要由議會來實施。如果法院直接為行政機關確定實體上的行為規(guī)則,無異于越俎代庖,會給法院招致很多的麻煩,也不容易使法院的判決被方方面面所接受。馬格瑞特(Sir Robert Megaret)指出:在新領域立法,這不是法院的功能。延展現(xiàn)存的法律和原則是一回事,創(chuàng)設全新的權利則是另外一回事。有的時候法官也必須制法,但是,他們只是在空隙之間,分子運作,而不是整體運作。只能個案去做,不篡奪議會的功能,避免在這種復雜、敏感的領域出現(xiàn)泛立法化的危險。22[22]
三、 法國行政判例法是大陸法系國家的一個特例嗎?
在法國,從歷史發(fā)展的角度看,并不是要有一個特殊的機構來執(zhí)行行政法,法國才創(chuàng)設了行政法院。事實恰好相反,是負責對行政機關進行法律審查的機構自己創(chuàng)設了其內(nèi)涵,也就是行政法(droit administratif)。23[23] 行政法上許多極其重要的內(nèi)容,比如,行政法與私法之劃分、各類行政行為形態(tài)理論、行政行為合法性要件等,都可以溯源到行政法院的判例法。24[24] 法國甚至走得比英美國家還遠,英美兩國雖以判例法為特色,但行政主體責任卻不是由法院的
判例產(chǎn)生,而是由成文法制定;而法國的行政主體賠償責任的基本原則卻完全是由判例產(chǎn)生。25[25]
根據(jù)布朗(L. Neville Brown)和貝爾(John S. Bell)的研究和歸納,法國行政法院在這方面的成就有四個方面:(1)行政法院創(chuàng)設和適用的實體法特別具有適應性;(2)判例法和救濟具有靈活性和原則性;(3)發(fā)展了特別程序;
(4)將行政法原則引入行政過程之中。26[26]
1、造就于特定的歷史情境
那么,何以如此?當時的社會背景是,一方面,在新興的資產(chǎn)階級和封建貴族的斗爭之中,普通法院(parlements)由于是在封建時代逐漸形成的,與那個時代、那個階級有著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代表著保守力量,不斷阻撓資產(chǎn)階級新政。另一方面,當時拿破侖也想加強中央集權,對各省和中央行政機關實行近乎軍事化的嚴格控制。27[27] 拿破侖可能是出于對當時國際和國內(nèi)形勢的判斷與考慮,只有減少掣肘,強化行政,才能有效動員社會資源,組織對外戰(zhàn)爭。因此,新興的資產(chǎn)階級祭起了三權分立的大旗,主張行政權行使過程中產(chǎn)生的糾紛屬于行政問題,不受普通法院管轄。他們在行政系統(tǒng)內(nèi)建立起一種行政審判制度(la juridiction administrative),從而與普通法院徹底分道揚鑣。因此,由國家參事院(council of state)演變而來的法國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是建立在行政內(nèi)部的層級監(jiān)督基礎之上,并把行政審判權看作是行政系統(tǒng)內(nèi)部的一種固有權力。行政審判是行政內(nèi)部監(jiān)督方式的一個“變種”。
當然,在制度形成之初,英國、美國,甚至包括法國自己的一些人也頗擔心:這種建立在行政系統(tǒng)內(nèi)部的審判體制會不會運轉不靈,無法有效監(jiān)督行政權?但是,法國行政法院的長期審判實踐證明了其是適合法國國情、能夠保障個人自由的一種行政控權機制。威爾(Prosper Weil)稱贊法國行政法是一個“奇跡”
(miracle),盡管它是極權主義的產(chǎn)物,但卻成為當今世界所熟知的一種最全面地保障個人自由的機制。28[28]
誕生于這樣的歷史情境之中,很自然的,行政法院不會、也不可能像普通法院一樣去適用民法和其他私法規(guī)定,否則就失去建立上述“雙軌制”的必要性和正當性。更重要的是,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行政機關、公共權力和公共利益問題,行政法院在適用規(guī)則上也肯定不可能與適用私人之間的私法完全一致。
然而,從歷史上看,公法的發(fā)展又是緩慢的,沒有多少理論積淀來哺育法國的行政法。法國號稱是“行政法的母國”,這個尊崇的榮譽同時也意味著其沒有多少別國的經(jīng)驗或立法可供借鑒。又因為“行政事項極為繁多和復雜,行政法官經(jīng)常遇到無法可依的情況,不能不在判決中決定案件所依據(jù)的原則,從而使行政法的重要原則,幾乎全由行政法院的判例產(chǎn)生!29[29]
那么,為什么不按照傳統(tǒng)的國家權力分工交給議會來立法?這主要是因為1789年以后,立法機關極易受到政治風云變幻的影響,在很多時期內(nèi),議會實際上把廣泛的立法權拱手讓給了行政機關。權力在議會和行政機關之間的來回倒手,是法國政治一個周而復始的主題(recurrent theme)。30[30] 這在造成政局不穩(wěn)的同時,也進一步強化了行政法院的地位與功能。換句話說,是議會立法職能的長期“缺位”和不穩(wěn)定運行,促成了法國行政法院制定判例法的事實。
2、何以能被接受?
在缺少立法的前提下,行政法院之所以能夠有效地確立良好行政的標準和規(guī)則,并被行政機關所接納,其原因,在我看來,與其本身隸屬于行政系統(tǒng),同時在這個系統(tǒng)之中又享有較高的地位有關系。31[31] 從某種意義上說,通過判例
創(chuàng)設法律,實際上是行政系統(tǒng)自己在制定行政的規(guī)則,32[32] 那么,行政機關沒有理由不遵循。至于判例法之所以同時也能夠為公眾所認同,可能是因為在當時的社會背景與氛圍之中,公眾認為,行政機關更具有進取心,更能夠代表公眾的利益。事實上,行政法院的判決也的確起到了維護個人利益的作用。
正因如此,法國行政法上尤其強調(diào)行政法院與行政機關之間的“天然”聯(lián)系,要求法官要對行政管理的合理需要有著內(nèi)在深切的體悟。這種鏈接是行政法院之所以能夠通過判例確定妥當?shù)、能為行政機關執(zhí)行的標準的能力基礎。正如歐登(Odent)所說,如果行政法官與動態(tài)的行政隔絕,不能始終保持對行政的需求與限制的體認,那么,,他們將會失去其特有的品質。33[33]
所以,我們也不難理解,為什么在法國,行政法院的法官一定要遴選于法國國家行政學院的高材生?為什么進入法院之后,還要到行政機關“掛職鍛煉”?因為只有把法官也訓練成行政管理者,他們才可能有這樣的能力(capacity),根據(jù)各種公共服務的不同要求,把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責任原則妥帖地適用(adapt)進去。34[34] 既要實現(xiàn)保障相對人權益、控制行政權,又要避免給行政機關造成不必要的桎梏。
既然判例法是一種類似立法的活動,法官判決實際上就是在參與行政政策的形成和決策,當然要有嚴格的程序保證。最高行政法院對重要案件作判決時,要經(jīng)過特別慎重的考慮。在判決前,案件由報告員、報告員小組、政府專員仔細審查研究和討論,才提出建議供判決庭討論。35[35]
3、優(yōu)點與長處
行政法院的判例法具有原則和靈活的優(yōu)點。經(jīng)濟與社會的迅猛發(fā)展對公共行政不斷提出新的要求,在一個自由的社會之中,公民的權利也亟待保障,在這兩者之間需要平衡。由于不受嚴格的遵循先例原則的拘束,也沒有立法的“緊身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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