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過錯賠償責任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11-25 19:14
本文關鍵詞:勞動者過錯賠償責任研究
【摘要】:勞動者過錯賠償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是平衡勞動關系雙方法律關系的一種形式,其含義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出現(xiàn)過錯,使得用人單位的財產(chǎn)受到損失,勞動者對其過錯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一種損害救濟方式。在我國,現(xiàn)行的勞動法無論從立法目的還是立法原則來看,都有向勞動者一方傾斜的趨勢,同時,大量的司法案例、學者著述、甚至媒體報道也都是以維護勞動者的利益為本位。但是,作為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并非只有勞動者需要保護,相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勞動者是弱勢群體,其需要特殊保護的理論也不能不加限制的剝奪用人單位的應有法律權益。因此,完善我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過錯賠償責任制度,一方面是法的本質(zhì)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平衡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保護,可以更好地維護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針對勞動者過錯賠償責任制度的完善,文章擬從制度一般理論、我國立法現(xiàn)狀、國外經(jīng)驗借鑒、提出完善建議四個部分進行論述。首先,文章第一部分主要界定了勞動者過錯賠償責任的概念,同時從約定義務、法定義務、附隨義務三個方面介紹了勞動者過錯賠償義務的義務根源、勞動者過錯賠償責任制度的構成要件及過錯標準的認定。第二部分,主要論述了我國目前對勞動者過錯賠償責任的立法現(xiàn)狀以及存在的問題。文章的第三部分,通過對比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的勞動者過錯賠償責任制度,以及以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的勞動者過錯賠償制度,提出我國應從發(fā)達國家吸取的經(jīng)驗及獲得的啟示,以更好地建立適合我國的勞動者過錯賠償責任制度。文章第四部分,是在前文論述的基礎上提出我國對完善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賠償責任制度的建議,這一部分主要是從賠償標準的劃定、賠償原則的明確,以及賠償主體的范圍界定等方面加以論述。筆者認為應先將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賠償范圍限定在直接損失內(nèi),再結(jié)合過錯主體、過錯程度、損害大小等多種因素,最終確定一個合理的賠償標準,實現(xiàn)真正意義上的勞資平衡,社會公平。
【學位授予單位】:廣東財經(jīng)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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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227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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