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教義學展開——以實質(zhì)解釋為視角
發(fā)布時間:2025-05-11 01:53
在毒品犯罪中,與其他罪名相較,刑法學界給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關注顯然不夠,而在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呈高發(fā)態(tài)勢的當下,我們有必要對該罪的內(nèi)涵予以更新和充實,以使之能夠保持積極的適用活力,減少司法實踐中的適用疑難。從實質(zhì)解釋的角度出發(fā)審視該罪名,一方面,本罪的保護法益應當明確為"公安機關查處吸毒活動的正常開展";另一方面,就本罪規(guī)范而言,對"容留"的內(nèi)涵,應當從其主體、方式、場所等方面著手進行詮解,對"他人"范圍的認定,則應當采用目的性限縮的解釋方法,而對于"吸毒"行為,不能忽視的是其具有限定本罪容留目的的功用。容留他人吸毒罪雖看似不起眼,但其在刑法體系中以及在打擊毒品犯罪方面展現(xiàn)出的不可替代性,卻耀眼地彰顯了該罪所具有的研究價值。
【文章頁數(shù)】:9 頁
【文章目錄】: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體系性位置
二、法益的厘清
(一)本罪保護法益的聚訟與辨析
(二)公安機關查處吸毒活動的正常開展法益之提倡
三、“容留”內(nèi)涵:主體、方式與場所維度的剖析
(一)容留主體
(二)容留方式
(三)容留場所
1. 場所的特征。
2. 場所的范圍。
四、“他人”概念:采取目的性限縮的解釋路徑
(一)“他人”限于有吸毒意愿的人
(二)“他人”不包括近親屬
五、“吸毒”行為:主動性的強調(diào)與限定功能的闡釋
(一)“吸毒”需具備主動性
(二)“吸毒”具有對容留目的進行限定的功能
六、結語
本文編號:4044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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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體系性位置
二、法益的厘清
(一)本罪保護法益的聚訟與辨析
(二)公安機關查處吸毒活動的正常開展法益之提倡
三、“容留”內(nèi)涵:主體、方式與場所維度的剖析
(一)容留主體
(二)容留方式
(三)容留場所
1. 場所的特征。
2. 場所的范圍。
四、“他人”概念:采取目的性限縮的解釋路徑
(一)“他人”限于有吸毒意愿的人
(二)“他人”不包括近親屬
五、“吸毒”行為:主動性的強調(diào)與限定功能的闡釋
(一)“吸毒”需具備主動性
(二)“吸毒”具有對容留目的進行限定的功能
六、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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