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論古代東方刑法的三個問題
發(fā)布時間:2021-08-13 19:12
古代東方也有刑法,其主要內(nèi)容涉及犯罪與刑罰,同時由于各國、地區(qū)的國情等差異,其刑法也有了差異。本文以楔形文字、印度、希伯來、伊斯蘭和中國古代刑法為例,展開論述。打擊犯罪是古代東方刑法的首要任務(wù),而且在打擊犯罪的面比較寬、重點打擊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等方面表現(xiàn)得比較突出。刑罰是古代東方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有些規(guī)定特別引人注目。比如,有些不該用刑的違法者被用刑、有些該用輕刑的犯罪者被用了重刑、有些沒有違法或犯罪的人也要被用刑等。古代東方刑法還各有特色,楔形文字刑法中大量使用同態(tài)復(fù)仇、印度刑法與種姓制度密切相關(guān)、希伯來和伊斯蘭刑法特別重視對希伯來和伊斯蘭教的保護等。這些內(nèi)容都是古代東方刑法中的關(guān)鍵內(nèi)容,有必要加以了解和理解。
【文章來源】:外國法制史研究. 2016,19(00)
【文章頁數(shù)】: 頁
本文編號:3340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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