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運輸毒品罪死刑的適用——兼評《武漢會議紀要》中的相關(guān)規(guī)定
發(fā)布時間:2017-12-25 09:13
本文關(guān)鍵詞:論運輸毒品罪死刑的適用——兼評《武漢會議紀要》中的相關(guān)規(guī)定 出處:《西部法學評論》2016年03期 論文類型: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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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運輸毒品罪的死刑適用問題上,《武漢會議紀要》延續(xù)《大連會議紀要》精神,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精神相沖突;對受雇參與運輸毒品的行為人適用死刑仍然過重;對運輸新類型、混合型毒品的情形適用死刑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中的刑法明確性原則。嚴打運輸毒品罪、尤其是對之適用死刑,并不符合毒品犯罪的生成機理。同時,單純運輸毒品行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結(jié)果并非"罪行極其嚴重",對之適用死刑明顯違背罪刑相當原則。并且,對運輸毒品罪適用死刑明顯不符合司法上逐步廢除死刑的趨勢。因此,我們有必要嚴格限制并盡快廢止運輸毒品罪的死刑。在限制乃至廢止運輸毒品罪死刑的路徑上,首先要明確運輸毒品罪死刑的適用對象;然后,從解釋論的角度重新詮釋刑法第48條第1款中的"死刑"與"罪行極其嚴重";最后,提倡在司法上盡量通過死刑的替代措施分擔運輸毒品罪的死刑。
【作者單位】: 西南政法大學;
【分類號】:D924.3
【正文快照】: 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武漢會議紀要》”)。從《武漢會議紀要》中可以看出:雖然最高人民法院以“少殺慎殺”的態(tài)度對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進行嚴格審視,但在本質(zhì)上仍然是“嚴”字當頭,仍然是對毒品犯罪的預(yù)防超,
本文編號:133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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