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商事代理制度的構建
本文關鍵詞:論我國商事代理制度的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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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事活動復雜多變,交易過程要求便捷高效及維護交易安全等,致使商法在價值取向及制度設計上都與民事法律規(guī)定存在很大的區(qū)別。商事代理,在延伸商事活動參與人的法律人格以及縮減經濟活動的交易成本、實現(xiàn)利益最大化上都有著不可比擬的優(yōu)越性,因而在國內商事交易乃至國際貿易活動中都得到廣泛應用。大陸法系國家大多都有成文商法典并設專章來規(guī)定商事代理制度,而且英美法系國家的有關代理理論及法規(guī)也自成體系。而我國至今沒有商事代理制度,在實踐中處理商事代理活動采用民事代理規(guī)則予以規(guī)制,不僅忽略了商事代理的特征也存在間接代理的法律漏洞,影響商事代理活動的發(fā)展。因此,本文試圖在構建商事代理制度上做一定的探索。除導言與結語外,本文分為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大陸民事代理之介紹。介紹大陸法系民事代理概念、構成及本質,通過對比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突出間接代理在大陸法代理中的重要地位及立法空白的遺憾。在對大陸法系民事代理理論分析中,肯定“委任”與“授權”相分離理論對于研究代理關系的重要性,并論證將“區(qū)別論”與“等同論”總結為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相對立代理理論基礎的誤區(qū)。 第二部分:大陸商事代理之分析。從大陸法系商事代理概念出發(fā),介紹其與民事代理相區(qū)別的四大特征,即主體具備商人資格、不以“以被代理人名義”為必要、代理權發(fā)生具有唯一性以及營利性本質,并列舉出各個特征在商法中的立法表現(xiàn),以說明商事代理制度亟待構建。 第三部分:大陸商事代理與英美法系代理對比及我國商事代理現(xiàn)狀分析。通過強調形式主義的大陸商事代理與偏重實質主義的英美法系代理相比較,本文指出大陸法系中間接代理對商事代理構建的重要性,以及英美法系代理中被代理人的介入權及第三人的選擇權的重要性。其次,本文通過對現(xiàn)實案例分析及立法現(xiàn)狀分析,指出由于制度欠缺給商事代理活動帶來極大阻礙。 第四部分:我國商事代理制度的構建。在確立折衷的立法態(tài)度及商事代理原則后,本文主張在民法通則之代理一章重新整理代理的概念,,認可間接代理的法律地位,并在該章下加入有關商事代理的概念和原則做概括性指導。另外,在借鑒英美法系代理制度中,本文建議理論不變制度借鑒,并相應地協(xié)調我國代理法律制度。
【關鍵詞】:商事代理 民事代理 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 制度構建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23.99
【目錄】: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導言10-11
- 第一章 大陸民法中的代理11-16
- 第一節(jié) 大陸民事代理的概念11-13
- 一、 代理的定義11-12
- 二、 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12-13
- 第二節(jié) 大陸民事代理的立法理論13-16
- 一、 委任與授權相分離13-14
- 二、 “區(qū)別論”與“等同論”對立之誤區(qū)14-16
- 第二章 大陸商法中的代理16-21
- 第一節(jié) 大陸商事代理的概念16-17
- 第二節(jié) 大陸商事代理的特征及立法表現(xiàn)17-21
- 一、 商事代理主體具備商人資格17-18
- 二、 不以“以被代理人名義”為必要18-19
- 三、 代理權發(fā)生依據(jù)唯一性19-20
- 四、 以營利為目的20-21
- 第三章 兩大法系代理之對比及我國商事代理現(xiàn)狀21-28
- 第一節(jié) 大陸商事代理與英美法系代理之對比21-25
- 一、 強調形式的大陸商事代理21-22
- 二、 偏重實質的英美法系代理22-23
- 三、 對比間接代理與不公開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23-25
- 第二節(jié) 我國商事代理現(xiàn)狀分析25-28
- 一、 案例分析:沿用民事代理影響商事代理的發(fā)展25-26
- 二、 立法分析:商事代理活動適用存在障礙26-28
- 第四章 我國商事代理制度的構建28-35
- 第一節(jié) 立法體例與原則28-30
- 一、 折衷的立法體例28-29
- 二、 商事代理的原則29-30
- 第二節(jié) 借鑒英美法系代理制度30-35
- 一、 理論不變31-32
- 二、 方法借鑒32
- 三、 我國有關代理法規(guī)的協(xié)調32-35
- 結語35-36
- 參考文獻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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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73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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