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海商法》若干規(guī)定的缺陷及其修改
發(fā)布時間:2017-05-21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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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商法》實施十四年的實踐證明,該法總體上是成功的。但是,隨著我國加入WTO,國際貿(mào)易和海上運輸迅速的發(fā)展,《海商法》在實施中暴露出很多不足。因此,有必要遵循科學性、適時性和法制統(tǒng)一性等立法的基本原則,對《海商法》及時進行修改。筆者認為,應當認真總結《海商法》成功的經(jīng)驗和失敗的教訓,從目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海上和與海相通的內(nèi)陸水域的運輸和經(jīng)濟貿(mào)易的現(xiàn)實和發(fā)展對法律的需要出發(fā),參照和借鑒其他民商立法、國際海事條約、民間規(guī)則和合同格式,以及國外先進的立法例,吸收海商法理論研究成果,并考慮國際海事立法的發(fā)展趨勢,在船舶油污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遲延交付的規(guī)定,海上貨物留置權的規(guī)定,托運人變更解除合同權利的規(guī)定,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規(guī)定等幾個方面修改現(xiàn)行《海商法》。
【關鍵詞】:油污損害 遲延交付 海上貨物留置權 解除合同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學位授予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6
【分類號】:D922.294
【目錄】:
- 引言6-8
- 第一章 《海商法》關于船舶油污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8-21
- 第一節(jié) 關于船舶碰撞導致油污損害責任的承擔問題8-15
- 第二節(jié) 關于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范圍的認定問題15-18
- 第三節(jié) 清污費用的清償問題18-21
- 第二章《海商法》關于遲延交付的規(guī)定21-33
- 第一節(jié) 遲延交付的概念22-24
- 第二節(jié) 遲延交付的救濟形式24-25
- 第三節(jié) 遲延交付損害賠償范圍25-26
- 第四節(jié) 貨物滅失的認定26-30
- 第五節(jié) 未明確約定交付時間時請求人可否認為貨物滅失30-33
- 第三章《海商法》關于海上貨物留置權的規(guī)定33-41
- 第一節(jié) 貨物不屬債務人所有,也可以對其行使留置權34-39
- 第二節(jié) 緊急留置權制度39-41
- 第四章《海商法》關于托運人變更解除合同權利的規(guī)定41-52
- 第一節(jié) 問題的提出41-44
- 第二節(jié) 對托運人單方變更解除權的具體分析44-52
- 第五章 《海商法》關于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規(guī)定52-62
- 第一節(jié) "責任人范圍"和舉證責任的主體52-54
- 第二節(jié) 無船承運人能否成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主體54-62
- 結論62-64
- 注釋64-69
- 參考文獻69-71
- 論文摘要(中文)71-75
- 論文摘要(英文)75-78
- 后記78-79
- 導師及作者簡介79
【引證文獻】
中國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2條
1 陳志榮;論我國《海商法》承運人責任基礎的修改[D];吉林大學;2011年
2 賈蘭英;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中純經(jīng)濟損失研究[D];大連海事大學;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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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8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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