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在我國稅法領域的適用
發(fā)布時間:2020-08-24 20:12
【摘要】:公司法人格獨立制度和股東有限責任制度使現(xiàn)代公司得以迅速發(fā)展、產(chǎn)生巨大經(jīng)濟和社會效益的同時,也為股東濫用公司法人格和有限責任提供了機會,成為規(guī)避契約義務和侵權責任的手段和工具,公司股東在與稅務機關進行征納博弈時,也開始濫用公司法人格避稅,危害特殊債權人——國家的稅收利益。我國現(xiàn)行稅法對濫用公司法人格避稅行為的規(guī)制,范圍有限,但是濫用公司法人格避稅行為的形式卻日益復雜。在對濫用公司法人格避稅行為進行規(guī)制的問題上,不同國家形成了各自的規(guī)制措施,而將商法領域的“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適用到稅法領域就是其中的一項重要舉措。 從學術界對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在稅法領域適用的研究現(xiàn)狀來看,存在“否定說”和“肯定說”這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但是學者們對濫用公司法人格謀取不當?shù)亩愂绽娉址穸☉B(tài)度卻是公認的,區(qū)別在于前者認為此時實質(zhì)課稅原則已足以解決,無需在稅法領域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然而實質(zhì)課稅原則是否足以解決各種情下的避稅問題,答案是否定的。 濫用公司法人格避稅的普遍性和嚴重性。實質(zhì)課稅原則的缺陷均決定了有必要在我國稅法領域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而且在“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為理論依據(jù)的前提下,在我國法治建設進程提供的契機之下,適應我國稅法的發(fā)展趨勢,考慮到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法理價值與我國稅法功能的吻合性,決定了在我國稅法領域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是可行的。 但是,基于稅法的特殊性,稅法領域的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與商法領域的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要件必定有質(zhì)的區(qū)別。從主體要件來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在稅法領域的適用主體不僅包括司法機關,還包括稅務機關,但是行政權力的無限擴張必定不利于其適用,因此有必要對稅務機關的執(zhí)法權力進行嚴格的限制;而公司法人格的濫用者仍然不能成為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主張者。從行為要件來石,“濫用行為”的認定標準需要進一步考證。從結(jié)果要件來看,需要剔除向形式上的債務人主張權利這一前置程序,而由法律明確授予稅務機關向?qū)嵸|(zhì)納稅人——濫用一方主張稅收征收的權力。 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在我國稅法領域的制度建構(gòu)上,從實體法上考慮,立法方式引入仍是最優(yōu)選擇,選擇“個別反避稅條款”的立法模式也適應我國的現(xiàn)實國情。從程序法上考慮,由于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在我國的適用主體包括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顯然有必要分別從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上對其作出不同的規(guī)定,并對此提出粗淺的條文設計;在良好程序為依托的運行機制之下,還需要有完善的監(jiān)督和救濟制度,從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分別加以考慮,試圖建構(gòu)適合我國稅法領域的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是至上之選。
【學位授予單位】:揚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2
【分類號】:D922.22;D922.291.91
【學位授予單位】:揚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2
【分類號】:D922.22;D922.291.9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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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穎s
本文編號:2802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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