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堂国产午夜亚洲专区-少妇人妻综合久久蜜臀-国产成人户外露出视频在线-国产91传媒一区二区三区

當前位置:主頁 > 法律論文 > 商法論文 >

論民事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發(fā)布時間:2019-03-25 18:00
【摘要】: 誠實信用原則在中外歷史上都可以找到其根源,F代民法意義上的誠實信用原則起源于古羅馬法中的“一般惡意抗辯”與“誠實信用契約”。英美法在需要表達類似概念時,常常使用“Good Faith”(善意)一詞。誠實信用原則在起源上就兼有道德性規(guī)范和法律性規(guī)范的雙重特點。經過羅馬法階段、中世紀階段、近代階段、現代階段等幾個階段的發(fā)展,誠實信用原則最終確立了其在現代民法中“帝王條款”的地位。 在我國“誠信”這一概念同樣有著悠久歷史,我國古代的各類典籍中都曾經大量出現“誠信”一詞,學者們普遍認為,中國古代的誠信觀念“始終未能從根本上超脫‘家庭'、‘親情'、‘義氣'和‘熟人'的特殊主義限閾”。 目前我國法學界所討論的誠實信用原則,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以發(fā)源于大陸法系羅馬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為主。中國歷史上,誠實信用一直都是構成儒家傳統道德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但是在儒家思想的整個體系中,卻始終沒有占據首要位置。在訴訟領域,誠實信用也并非總是受到特別的推崇。 大陸法系誠實信用原則已經成為了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基本原則。絕大多數學者都承認誠實信用原則為我國民法中的“帝王條款”,對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認識,大致存在“語義說”“一般條款說”“立法者意志說”“雙重功能說”“混合說”等幾種學說。 羅馬法中孕育了私法領域的誠實信用原則,同時羅馬法諸法合體,程序法與實體法不分的特點直接導致了羅馬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僅平衡著民事法律關系各方的利益,也同樣規(guī)范著在后世被劃歸于公法范圍的民事訴訟行為。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公法趨向于借助私法中的某些原則來彌補自身的不足。誠實信用不僅適用于民商法,在公法領域也同樣得到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在公法領域的確立與適用實際上是誠信原則的一種回歸。 對于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運用,一直以來都存在著支持和反對的兩種觀點,存廢之爭其實反映的只是表面現象,在其背后隱藏的深層次命題是誠實信用原則與當事人真實義務、誠實信用原則與對抗制訴訟模式之間的協調統一關系。 誠實信用原則在大陸法系國家中主要體現為對真實義務的要求。真實義務,從其誕生開始,就一直存在爭論。站在當事人角度,真實義務當為誠實信用原則最為核心內容之一。然而從本質上來講,真實義務與傳統意義上對抗制的訴訟模式是存在矛盾的,如果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過分強調通過完全的、純粹的對抗制模式解決糾紛,那么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基礎也將不再存在。 由于大陸法系國家主要采取的是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因此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與誠實信用原則之間的矛盾沖突在大陸法系國家基本上不可能發(fā)生。相應地,對于主要實行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英美國家而言,其法律思想中根本就沒有完整意義上的與大陸法系相同的“誠實信用”概念,之前提到的矛盾沖突在英美法系國家同樣喪失了存在基礎。 在我國,直到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之前,在民事訴訟模式構架問題上,一直以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為指導思想,進入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后,民事訴訟領域掀起了一場規(guī)模空前的以建立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為指導方針的民事司法體制改革。誠實信用原則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之間的矛盾在世紀之交中國社會的糾紛解決過程中最終爆發(fā)。 以目前中國社會現實看來,以“講誠信”的方式體現對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主體地位的尊重應該比通過“對抗”的方式達到相同目的更具可操作性及社會基礎。用“誠實信用”的概念代替當事人對抗,雖然有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甚至以“人治”代替“法治”之嫌。但一項法律原則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有“人治”之嫌,更多取決于該項原則是否符合該國家或地區(qū)的法律乃至社會文化傳統,以及是否具有完善的保障措施對該項原則加以支持。 中國傳統誠實信用觀念由于表現出比西方國家明顯得多的道德教化性質遭到了法學界較多的批判。但是我國古代這種在今天看來非常原始、落后的誠實信用觀念,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對于糾紛的解決仍然能夠發(fā)揮巨大作用。排除掉已經變化的社會歷史條件,傳統道德中的誠信觀念完全可以給當代中國社會民事糾紛的解決帶來一定啟發(fā)。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在革命根據地得到廣泛推行,取得巨大成功的“馬錫五審判方式”同樣蘊含了極為豐富的誠實信用方面的因素。對于中國而言,盲目學習西方發(fā)達國家對抗制糾紛解決模式,“推倒重來”式的改革方法忽視了具體國情,又缺乏相應法律文化傳統的支持,注定不能成功。同時,這種改革方式所需的巨大成本也是我們無法負擔的。在過去大約十年左右時間里,我們對西方發(fā)達國家經驗都有盲目崇拜之嫌。通過馬錫五審判方式與國民政府《民事訴訟法》的對比,今后糾紛解決方式在“古為今用”與“洋為中用”之間進行比較與取舍時,應該更多強調一些“古為今用”。 從民事訴訟效益的提高、權利保障體系的健全、當前司法形勢的現狀、民事訴訟功能的充分實現以及司法實踐的客觀要求看都有必要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確立誠實信用原則。同時,在我國現行民事訴訟體制中確立誠實信用原則最根本的意義還在于能夠在西方法治理念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之間構架起一種轉換機制。在我國現行民事訴訟體制中確立誠實信用原則最大制約因素在于全社會誠信觀念的形成和誠信體系的建立。 現行民事訴訟體制中確立誠實信用原則的制約因素其實也正是通過適用誠實信用原則需要解決的問題。如何準確適用誠實信用原則,使其成為對法官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濫用權力或權利的有效制約,已經成為現階段我國民事訴訟中確立誠實信用原則的一大制約因素。此外,面對千差萬別的民事糾紛,誠實信用原則應該在多大范圍與多深程度上予以貫徹,則是制約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法中確立的另一個重要因素。 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對象應該涵蓋全部訴訟主體,包括法官、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書記員、證人、鑒定人、翻譯人、代理人等等)。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范圍應該貫穿民事訴訟從起訴到執(zhí)行的全部過程。同時,針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qū)、不同案件,誠實信用原則還存在著一個差別適用的問題。 對于法官而言,民事訴訟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運用則主要表現為對一些具體的程序問題行使自由裁量權。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過程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在于公開心證形成過程,防止突襲性裁判,這實質上是法官對當事人所進行的一種釋明。按照法官誠信訴訟的要求,在特定情形下,法官必須予以釋明。在這個意義上,法官釋明應該屬于一種義務。通過對釋明義務的規(guī)定,一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能夠得到有效的制約,另一方面也為當事人尤其是弱者一方參與訴訟提供了充分的程序保障,當事人之間攻擊防御能力的差距得以縮小。 司法能動性的發(fā)揮應該成為法官誠信的更高級表現形式。司法能動性之核心在于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制度安排,而誠信訴訟的本質恰恰在于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由此成為司法能動性與誠信訴訟兩者的連結點。法官的司法能動性關鍵在于法官自身誠信品格的回歸。近年來,中國法官積極發(fā)揮司法能動性解決糾紛,為社會的和諧發(fā)展做出了自己的貢獻。但是綜觀現狀,法官司法能動性的發(fā)揮還存在著大量不盡人意之處。法官誠信的缺失已經成為中國司法能動性發(fā)展的首要也是最大障礙,而誠信原則正為法官能動司法提供了可靠的“安全閥”。 對于法官隊伍和法官素質,當年受到嚴厲批評的“復轉軍人進法院”問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緩解。隨著近年來高等院校法學專業(yè)畢業(yè)生人數的增加以及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在我國很多地區(qū),高校畢業(yè)生已經成為法院工作人員的主要來源。法官素質與法官隊伍建設過程中兩點因素是必須考慮的:一是司法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二是法官的繼續(xù)學習問題。 誠實信用原則對于法官和當事人應該有不同的要求,當事人誠信之實質在于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其實可以根據原因的不同分為“惡意濫用行為”與“無意濫用行為”。當事人誠信真正需要解決的,也是通過當事人誠信能夠解決的,僅僅是第一類的“惡意濫用行為”。 真實義務對于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這類錯誤的糾正能夠也應該起到重要作用。關鍵問題仍然在于對真實義務履行的保障機制。民事訴訟當事人作為市場主體,不可能對當事人提出與法官、律師同樣的道德規(guī)范方面的要求。應在制度保障方面有所側重,可以從制裁和預防兩個方面出發(fā)進行制度設計。 協同主義訴訟模式近年來已經成為民事訴訟法學界討論的熱點問題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前任院長肖揚首次提出了“和諧訴訟”的概念。實踐證明,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在我國都暴露出了較為明顯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作為折衷方案的協同主義訴訟模式無疑成為了現階段的唯一選擇。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指導的和諧訴訟模式必然會成為中國民事訴訟模式的最終取向。 律師由于其本身即具有“雙重屬性”,兼具“法律性”與“市場性”,近年來隨著律師隊伍的不斷發(fā)展壯大以及法律服務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誠信缺失的情況在律師業(yè)內已有不斷蔓延的趨勢。與法官誠信一樣,律師隊伍的誠信建設,最終只能依靠律師自身素質的提高與道德的完善。鑒于針對律師誠信所進行的制度建設還相當缺乏,有必要予以強調。一方面應進一步完善律師懲戒制度,另一方面應加強律師協會與律師事務所對律師的日常管理。律師行業(yè)自治并不適宜今天的中國社會。立足中國國情,現階段規(guī)范法官與律師關系時應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做到法官與律師相互尊重、相互溝通、相互合作。協同主義訴訟模式同樣是律師與法官關系的最理想狀態(tài),在這一模式下,律師相互之間以及與法官都更加容易形成溝通。協同主義訴訟模式下由于律師利潤的下降,必將使律師業(yè)在訴訟中的發(fā)展受到一定影響。但是身為法官和律師,對于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和維護,理應起到引導與示范作用。
[Abstract]:......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博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9
【分類號】:D925.1

【引證文獻】

相關期刊論文 前2條

1 王次寶;;質疑“誠信”與“處分”條款的結合——對新修《民事訴訟法》第13條的再思考[J];西部法學評論;2014年02期

2 李德恩;;論自認效力否認之依據——基于“誠”與“信”的法理展開[J];時代法學;2013年05期



本文編號:2447191

資料下載
論文發(fā)表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sflw/2447191.html


Copyright(c)文論論文網All Rights Reserved | 網站地圖 |

版權申明:資料由用戶130ac***提供,本站僅收錄摘要或目錄,作者需要刪除請E-mail郵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