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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欺詐脅迫合同效力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8-02-20 06:17

  本文關(guān)鍵詞: 意思表示瑕疵 合同效力 撤銷權(quán) 出處:《華東政法大學》2015年碩士論文 論文類型:學位論文


【摘要】:民法的基本理念與核心是私法自治,私法自治給自然人提供一種受法律保護的自由使其得以依據(jù)自己的真實意愿行事。這是私法自治的優(yōu)越性所在。然而現(xiàn)實生活中總有影響意思表示的因素出現(xiàn)——例如欺詐、脅迫。我國現(xiàn)行法律僅對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欺詐脅迫進行了規(guī)制,對基于第三人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效力如何尚屬法律空白。這不但影響我國法律體系的完整性,也給司法實踐帶來諸多不確定性,有礙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國目標的實現(xiàn)。因此,筆者擬以第三人欺詐脅迫合同的效力為主線,綜合運用歷史分析法、比較考察法和倫理分析法等各種法學研究方法,從意思表示理論著手,全面分析比較不同立法模式對這一問題的規(guī)定及其歷史根源,綜合考量各方利益關(guān)系,在此基礎(chǔ)上提出符合我國國情、具有法理依據(jù)的解決方案——賦予表意人撤銷權(quán)。希望可以完善豐富關(guān)于意思表示的理論研究,并為我國關(guān)于意思表示瑕疵合同的規(guī)制與司法實踐貢獻自己的綿薄之力。本文圍繞第三人欺詐脅迫合同的效力問題展開論述,包括四個部分:第一章是對意思表示瑕疵理論的概述,因為欺詐與脅迫均屬于瑕疵意思表示的一種,所以必須先對意思表示的產(chǎn)生過程、構(gòu)成要件等基本問題進行透徹的分析與研究方能深入剖析意思表示瑕疵產(chǎn)生的原因進而正確歸責。第一節(jié)對意思表示理論進行了簡要介紹,由于該理論本身就非常高深復雜,論文篇幅有限故而不能周全,僅攫取與本文相關(guān)且無太大爭議之內(nèi)容作為行文鋪墊。意思表示是將想要發(fā)生某種私法上之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為。傳統(tǒng)理論認為意思表示是單一結(jié)構(gòu),“意思”是用來修飾限定“表示”的,其實質(zhì)就是表示行為,該種理論旨在保護第三人的信賴利益;新理論則認為意思表示是復合結(jié)構(gòu),包括內(nèi)心意思和表示行為,二者缺一不可。筆者贊成復合結(jié)構(gòu)說,因為民法的核心是“意思自治”,當事人的內(nèi)心真意才是判斷合同效力的本質(zhì)和基礎(chǔ)。只有“意思”與“表示”并重才是深得民法本旨的法律技術(shù),否則將會陷入客觀主義的桎梏。第二節(jié)則對意思表示瑕疵展開討論,導致意思表示瑕疵產(chǎn)生的原因有二:一是行為人自身主觀方面的故意或過失,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二是外力的不當影響,即意思表示不自由。前者以真意保留、通謀虛偽表示及表達錯誤和誤傳等最為典型,后者則包括第三人欺詐與第三人脅迫。所謂“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第二章運用比較法的方式對第三人欺詐脅迫的相關(guān)立法進行整理和研讀,結(jié)合歷史分析法,展開對不同立法模式的討論。第一節(jié)對我國關(guān)于這一問題的立法現(xiàn)狀進行了歸納匯總,目前我國法律對合同當事人之間進行欺詐脅迫的情形做出了規(guī)定:如果該合同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則無效,不涉及國家利益的合同可撤銷!稉7ń忉尅穼@一問題有所突破,卻也只局限在財產(chǎn)擔保領(lǐng)域,因而缺乏廣泛性尚不能滿足對其他領(lǐng)域因第三人導致的意思表示瑕疵案件進行處理與判斷的需要。理論方面,梁慧星先生和徐國棟先生分別以民法典草案的形式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探索。梁慧星教授認為:欺詐人非當事人一方的情形,屬于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存在時方可撤銷其意思表示,該等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對于第三人脅迫,受害人則享有無條件的撤銷權(quán)。徐國棟先生的《綠色民法典草案》則為受害人提供了更為周全的救濟——受益人應當與實施欺詐脅迫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二節(jié)針對以德法兩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區(qū)分模式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為代表的統(tǒng)一模式進行了介紹,深入剖析了兩種不同立法模式的特點和歷史淵源。第三節(jié)在此基礎(chǔ)上進行了立法模式的討論與展開,二者的核心區(qū)別是針對第三人脅迫的出現(xiàn),受害人是否享有無條件的撤銷權(quán),筆者贊成統(tǒng)一模式:首先,區(qū)分模式來源于古老的羅馬法,符合當時社會秩序混亂、戰(zhàn)爭頻仍的狀態(tài),與維護社會秩序、穩(wěn)定物權(quán)關(guān)系的統(tǒng)治需求相符合,依法治國理念下的當今社會對此應當批判繼承:其次,有學者認為統(tǒng)一模式過于商化,對此可以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法來體現(xiàn)民法與商法不同的價值追求。第三章從合同效力的角度進一步對靜態(tài)安全保護主義和動態(tài)安全保護主義兩種立法模式進行介紹與研讀;陟o態(tài)安全絕對保護主義的立法認為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約束力,當事人均不再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不需要履行合同確定的任何義務;靜態(tài)安全相對保護主義則采靜態(tài)安全優(yōu)位,認為合同的效力是可撤銷。筆者贊成后者:首先對合同效力的否定性評價并非是對實施欺詐脅迫行為人的懲罰,相反,這可能損害無辜者的合法權(quán)利;其次,若當事人不主動主張合同無效,法律如此強行規(guī)定合同效力反而可能成為一紙空談,有損法律威嚴;最后,將決定合同效力的權(quán)利交給受害人則顯得更加明智,因為他會根據(jù)現(xiàn)實情況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選擇。第四章為解決第三人欺詐脅迫合同效力問題提出了解決路徑,筆者認為,對基于第三人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應當采取賦予當事人撤銷權(quán)的方式進行救濟。撤銷權(quán)的行使應當以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存在為前提,就行使的方式而言,既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也可以通過通知的方式行使,并且,撤銷權(quán)的行使應當附理由,以明示的方式行使。
[Abstract]:This paper gives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validity of the third party ' s fraud - stress contract , which not only affects the integrity of the legal system , but also brings many uncertainties to judicial practice . In the second chapter , the author makes a summary of the legislation on the third party ' s fraud . In the second chapter , the author makes a summary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third party ' s legal model . In the third chapter ,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if the contract violates the law of the third party , the victim enjoys unconditional withdrawal .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third party ' s fraud ,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third party should give the party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third party should know or ought to know the existence of the facts of fraud . In the way of exercise , the third party should know or ought to know the existence of the facts of fraud .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3.6

【共引文獻】

相關(guān)會議論文 前1條

1 楊光武;;民事法律錯誤制度的有限承認[A];當代法學論壇(二○一○年第3輯)[C];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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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譚和平;意思表示瑕疵理論與立法比較研究[D];湖南師范大學;2012年



本文編號:1518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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