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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中國商法的近代轉型及其對中國當代民商立法的啟示,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西南政法大學 碩士學位論文
中國商法的近代轉型及其對中國當代民商立法的啟示 姓名:王玫黎 申請學位級別:碩士 專業(yè):民商法 指導教師:趙萬一 座機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本文旨在探討中國商法的近代轉型及其對當代中國民商立法的影響。
其隱含的前提是,,筆者承認在中國古代存在交易關系以及調整與此密切相
關的法律關系的商事規(guī)范,但是這些規(guī)范又不同于近代的商法。盡管,‘傳
統(tǒng)一近代”作為一種認識范式和知識內容,已經遭到了社會理論學者們的
猛烈批評,但是,說明連續(xù)性的時間背后事件的斷裂陛依然具有特定的意
義,這不單為歷史線形批評論者所證成,更為共時陛的結構論者所青睞。
基于這種認識的起點,筆者同意近代商法是西方文明的衍生物。它完成于 中歐洲的11、12世紀之交。自此時起,近代商法的基泰概念和制度得以形
成,同時,它也獲得了作為一種結合了各種原則、概念、規(guī)則和程序的體
系特征。中國古代盡管存在商事規(guī)范,然而,從“法”這一概念所反映的
人們處理問題的方式中我們很難窺知古代中國商事規(guī)范的私法性。在中國, “商”這一術語起自三代時期的一個部落,‘律”在戰(zhàn)國時期也已開始大量
使用,但是,將“商”與‘律”連接起來卻只是晚清以降的事情,它表明 了一個既不同于“商”又不同于“律”的現象。 近代商法的產生得益于兩個密不可分的條件,即作為調整對象的商品
關系的發(fā)達程度以及商人階層的出現。發(fā)達的商品交換關系為商法的產生
提供了一個經濟上的基礎;商人階層的出現為商人們在法律上主張自己的
利益提供了一個凝聚力的舞臺,由此,他們形成了一個利益集團;而政府
對商業(yè)的態(tài)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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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4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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