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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4-03-09 01:17
居住權是大陸法系傳統(tǒng)的物權形態(tài),由于我國學界錯誤認定其性質,將其分割財產(chǎn)的物權屬性與扶養(yǎng)制度相混淆,由此導致《物權法》沒有規(guī)定居住權。在當前社會實踐中,由于房價高速上漲和人口老齡化的壓力,民眾頻繁自發(fā)地創(chuàng)設居住權,法官也通過多元的解釋技巧對這種權利予以救濟。在住房保障改革的背景下,居住權規(guī)則也可以有效地彌補按份共有理論在建構共有產(chǎn)權房制度中的不足。2018年《民法典草案》第十四章規(guī)定了居住權,但僅有的四款條文過于簡單,應通過學理對之完善并最終規(guī)定在民法典中。
【文章頁數(shù)】:11 頁
【部分圖文】:
本文編號:3922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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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民間居住權糾紛案由占比
12第二章《民法典》居住權的適用現(xiàn)狀考察從功能主義的角度出發(fā),《民法典》居住權制度既然將其功能定位于滿足人民群眾居住需要的社會性上,那么其出臺后社會特定群體的住房糾紛相較于之前應當能夠得到更為高效地解決,對民眾的居住權利的保障應能得到更為顯著的提升。因此筆者在此對《民法典》實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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