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三審制”是怎樣確立的?(上)
發(fā)布時間:2023-03-24 05:18
<正>1954年9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開幕,標(biāo)志著全國人大的建立并開始履行職責(zé)。這次會議于20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它規(guī)定:全國人大是行使國家立法權(quán)的唯一機關(guān)。這就是說,國家立法權(quán)集中在全國人大一個機關(guān)手里。憲法還規(guī)定:全國人大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在現(xiàn)實中很快就意識到,單純由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的全國人大來立法,不能適應(yīng)國家建設(shè)和國家工作對法律的迫切需要。而事實上,在1954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逮捕拘留條例,這實際上是常委會在行使立法權(quán)。由于有這種需要,1955年7月,第一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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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兩審制”的確立
立法駛?cè)搿翱燔嚨馈焙魡靖倪M立法程序
立法“三審制”的提出
本文編號:376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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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兩審制”的確立
立法駛?cè)搿翱燔嚨馈焙魡靖倪M立法程序
立法“三審制”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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