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揮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發(fā)布時間:2022-12-18 20:44
。颊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fā)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2015年3月,修改后的立法法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xié)調,發(fā)揮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報告再次提出"發(fā)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以下簡稱地方人大)如何健全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充分發(fā)揮其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是新形勢下地方立法工作亟待解決的新課題。
【文章頁數(shù)】:3 頁
【文章目錄】:
人大主導立法的重要意義
地方人大主導立法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加強地方人大主導立法的對策和建議
【參考文獻】:
碩士論文
[1]地方性法規(guī)解釋研究[D]. 彭薦.西南交通大學 2020
本文編號:372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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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人大主導立法的重要意義
地方人大主導立法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加強地方人大主導立法的對策和建議
【參考文獻】:
碩士論文
[1]地方性法規(guī)解釋研究[D]. 彭薦.西南交通大學 2020
本文編號:372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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