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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時期立法解釋制度存廢考議

發(fā)布時間:2021-08-11 14:09
  國民政府時期,立法院作為最高立法機構一度接受提請者的法律解釋請求,針對法律實施過程中的疑問,通過議決法律解釋案的方式解釋法律。但此種解答法律疑義方式的立法解釋制度最終因與司法機關職掌法律解釋的世界法制潮流相悖,與司法院統(tǒng)一解釋法令制度界限不明、功能重疊,以及在理論與實踐上存在窒礙而廢止。歷史證明,法律解釋權不能為立法機關所壟斷,獨立的立法解釋制度亦無存在之必要。當前我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制度亟須在解釋權的定位、配置及行使方式上進行變革。 

【文章來源】:河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學報. 2019,34(02)

【文章頁數(shù)】:9 頁

【文章目錄】:
一、國民政府時期立法解釋制度的確立
二、國民政府時期立法解釋制度的運行
    (一) 提請立法解釋的主體
    (二) 提請立法解釋的情形
    (三) 立法院對解釋請求的審查
    (四) 法律解釋案的議決
三、國民政府時期立法解釋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廢止
    (一) 立法院立法解釋制度與世界法制潮流的相悖
    (二) 立法院立法解釋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三) 立法院立法解釋制度的廢止
四、民國立法解釋制度存廢的當代價值



本文編號:3336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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