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司正義
本文關(guān)鍵詞:論公司正義 出處:《現(xiàn)代法學(xué)》2017年01期 論文類型: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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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應(yīng)該借鑒合同正義原則的經(jīng)驗(yàn),在公司法中引進(jìn)公司正義原則,使其成為與公司自治相并列的基本原則。該原則應(yīng)以"法理闡釋"的方式存在,無需在公司法總則中作出明文規(guī)定。公司正義既包括分配正義,也包括矯正正義;既包括實(shí)體正義,也包括程序正義。公司是多方參與者不同利益交匯的平臺,引入"利益關(guān)系"的概念有利于厘清公司各參與方的利益沖突。公司法需要沿著分配正義與矯正正義、實(shí)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不同路徑,結(jié)合利益衡量方法,對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關(guān)系作出恰如其分的規(guī)范。公司正義的含義具有模糊性,但有利于其彈性適用。這需要法官借助法律解釋方法來妥當(dāng)?shù)剡m用現(xiàn)有公司法條文,也需要法官借助利益衡量等方法來填補(bǔ)法律漏洞,創(chuàng)造性地適應(yīng)社會對法律的需求。公司自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但沒有制約的公司自治會導(dǎo)致不正義。法官需要借助公司正義原則對公司自治進(jìn)行制衡,但是應(yīng)該采取謹(jǐn)慎而節(jié)制的態(tài)度。
[Abstract]:Our country should draw lessons from the experience of the principle of contract justice, introduce the principle of company justice into the company law, make it become the basic principle of juxtaposition with the company autonomy, and this principle should exist in the way of "legal explanation". There is no need to make explicit provisions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ompany law. Corporate justice includes both 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corrective justice. Both substantive justice and procedural justice are included. The company is the platform where the interests of multiple participants converge.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oncept of "interest relationship" is helpful to clarify the conflicts of interests of the various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company. The company law needs to follow the different path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corrective justice, substantive justice and procedural justice, and combine the method of interest measurement. The interest relationship between different subjects is properly regulated. The meaning of corporate justice is vague. However, it is beneficial to its flexible application. This requires judges to properly apply the existing company law provisions by means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and judges to fill the legal loopholes by means of interest measurement and other methods. Corporate autonomy i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company law, but the company autonomy without restriction will lead to injustice. Judges need to use the principle of corporate justice to check and balance corporate autonomy. But a cautious and restrained attitude should be adopted.
【作者單位】: 清華大學(xué)法學(xué)院;
【基金】:司法部課題“公共利益原則的法律適用”(155FB2029) “清華大學(xué)自主科研計(jì)劃”項(xiàng)目
【分類號】:D922.291.91
【正文快照】: 隨著我國經(jīng)濟(jì)與社會的發(fā)展,加上我國公司法不夠完善,法官在解決具體糾紛時往往難以找到妥適的公司法條款加以適用,出現(xiàn)了大量的疑難案件。例如,在著名的“胡克案”中,注冊資本僅為300萬元的有限責(zé)任公司,未分配盈余額卻已經(jīng)超過1.7億元,高達(dá)注冊資金的57倍之多,而且自公司成立
【參考文獻(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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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獻(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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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參考文獻(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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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獻(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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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43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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