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轉型社會司法程序公正問題的若干思考
發(fā)布時間:2016-05-11 06:51
論文摘要 中國當前處于社會轉型關鍵期,社會主體多元、利益多元、矛盾多元,面臨的社會風險也是多元的。司法天職在于定紛止爭,司法的價值追尋在于社會公平正義,司法的公正能夠引領社會的公正。司法的功能決定了它在整個社會風險管控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論文關鍵詞 轉型 司法程序 公正
一、 中國轉型社會司法程序公正的現(xiàn)狀
。ㄒ唬 中國轉型社會司法之現(xiàn)狀
1.司法所司之案件在增加(訴訟爆炸時代的到來)。一方面,中國公民的維權意識(或權利意識)在不斷覺醒,另一方面中國社會的轉型中,鄉(xiāng)土中國的熟人社會在逐步向陌生人社會轉變,此前依靠鄉(xiāng)規(guī)民約或村中有威望的長老或是鄉(xiāng)紳調解等糾紛解決方式可以解決的問題,目前都依靠司法解決,有些公民甚至會濫用訴訟,更是增加了法院的訴累,中國也在走向訴訟爆炸時代。
2.司法本身的權威在降低。實踐中可以看到“信訪不信法”“媒體審判”等現(xiàn)象依舊存在,涉訴信訪在增加,愈是學法懂法之人(尤其是專家學者)在遇事時愈不主張采用司法途徑解決糾紛,他們對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并不抱有太大希望,足見當前司法在實踐中是缺乏公信力、權威不足。
3.司法的政策在不斷變化,具有多樣性,且趨理性化。政策本身的靈活性、綜合性、動態(tài)性等特點決定了司法政策能夠彌補法律不足,滿足社會對公平正義的需求。我國的司法政策類型具有多樣性,大體上分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回應型司法政策、能動司法型司法政策、價值追求型司法政策、具體法律問題解決型司法政策。同時司法政策的制定也在趨理性化。以刑事司法政策為例,此前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實施過三次“從嚴從快從重的嚴打”,發(fā)現(xiàn)了其弊端,根據司法實踐需要,又實施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這個轉變說明形勢政策的制定是在趨理性化。
4.司法改革在不斷深化,頂層設計中的理性應該繼續(xù)增多。改革開放至今我國歷經三次大的司法改革,改革的事項越來越多,程度是在不斷深化。但是司法改革理性不足是當前的盲點和誤區(qū),主要體現(xiàn)在改革目標之間的相互沖突,改革者對改革的制度和文化背景缺乏深刻體認,導致出臺的改革措施和現(xiàn)實司法背景、人民的司法需求之間存在著距離。
(二) 轉型社會司法程序公正之現(xiàn)狀
1.觀念上,由此前的重實體輕程序逐步轉變?yōu)閷嶓w與程序并重!爸貙嶓w輕程序”的司法傳統(tǒng)一直影響著司法人員辦案,隨著三大訴訟法的不斷修改完善和司法實踐中“正當程序”原則在案例中的不斷運用,司法人員此前只重視審判結果公正的現(xiàn)象已經有所改變。
2.制度設計上,立法在逐步改進完善司法程序。以民事訴訟法為例,通過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把與實現(xiàn)實體正義無關聯(lián)的程序性違法作為獨立的再審事由,將訴訟中當事人和裁判者違反程序法的規(guī)定定義為違反程序正義,在在身是由設置上強化了程序正義的理念。
3.實際運作中,對程序公正重視不夠。通過近日翻案的“呼格吉勒圖案”和此前的聶樹斌案、趙作海案、佘祥林案等典型案例,可以發(fā)現(xiàn)司法人員對于程序公正的價值與功能認識不夠,沒有認識到正當程序的獨立價值。
二、中國轉型社會司法程序公正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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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法的權威尚未真正樹立。司法的權威不僅僅是通過司法裁判的執(zhí)行得以實現(xiàn),正當程序帶來的司法權威不亞于結果的權威。但實踐中,盡管有三大訴訟法的立法基礎,但司法活動的參與者尤其是作為司法程序引導者的司法人員對司法程序不夠重視,一些法院為了部門利益或者為了徇私一方當事人之利益,公然違背程序法規(guī)定越級審判無管轄權的案件。當事人作為被程序所引導的參與人,更是重視結果,結果有利于自己則不會在意程序的違法性,若不利于自己一方,辯護律師才會想起正當程序。可見,程序法的權威尚未真正在司法活動中得以確立。
2.法外程序或者說隱形程序大量存在。“法外程序”或稱“隱形程序”主要是司法機關內部通行或者認可但未向外界公布的辦案規(guī)則與程序,主要以內部紅頭文件、請示、批示、指示、通知、講話、經驗總結、工作報告、慣例等形式表現(xiàn)出來,在司法實踐中與國家法定的訴訟程序規(guī)定具有同等效力,有時甚至成為司法人員辦案的首選“法律”。它廣泛存在并深刻影響司法機關辦案,給司法帶來的負面影響較多,對于這些大量存在不符合法治原則有害司法公正的隱形程序,應當及時清除。
3.司法程序的民主性和參與性有待提高。從程序的民主性來看,,一些程序設置并不體現(xiàn)大多數意志,并不便利于大多數人、有些程序性義務給當事人帶來不必要的負擔。從參與性來看,基于我國職權主義究問模式的傳統(tǒng),審判活動中往往是法官在司法場域中積極表演并主導著表演,當事人卻難以充分完整表達自己的主張,事實上,司法程序中這種主體參與性的不對等必然導致呈現(xiàn)在法庭里的信息不對等,進而導致法官難以真正做出合理、合法、合情的判決。
4.司法程序的監(jiān)督機制不夠完善。司法程序的設置初衷是為了限制國家公權力的濫用、保障公民的權利,法律對于主體而言,“無救濟則無權利”,而程序性權利的保障也是如此,沒有對程序性權利的救濟規(guī)則,就沒有公民程序性權利的充分保障。目前我國對于司法程序運行違法與否、違法之監(jiān)督與救濟并沒有一個完善的監(jiān)督機制,而是散見于訴訟法的部分條文,這些規(guī)定不詳盡、可操作性并不強。
。ǘ 司法程序公正存在問題的根源
1.受中國司法傳統(tǒng)的影響,重實體輕程序,認為司法裁判的結果公正就行,程序公正并不重要。中國古代家長制法律背景下,法官“以徹底家長制的方式來判案,只要是在神圣傳統(tǒng)所允許的活動范圍內,他絕不會根據形式的律令和‘一視同仁’來進行審判。他會根據被審者的實際身份以及實際的情況,或者根據實際結果的公正與適當來判決。”
2.司法人員缺乏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導致了法外程序的存在,也導致了脫離實際的裁判。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意味著憲法法律是司法人員心中的唯一遵循,忠實于我國憲法法律就自然抵制了法外程序的滋生。目前司法人員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尚未真正形成,裁判往往受制于多種非法律因素,使得司法程序公正被重而不用。
3.司法與行政、司法與政治的關系在實踐中錯位導致司法價值與方向的迷失。司法與政治有著天然的聯(lián)系,在法治國家,很多政治問題最終以司法方式解決,即政治問題法律化,比如“馬布里訴麥迪遜案”。在非法治國家,往往是法律問題政治化。在我國行政權曾一度“一枝獨秀”,司法權常常依附于行政權且司法權的運行也極具行政化色彩,帶來司法程序如同行政程序一樣的被虛置,使得司法不能回歸本位,政治行為成為無羈之馬,如此就難以保障司法的程序公正和權威。
4.司法機關與其他機關的關系在實踐中被扭曲。我國司法實踐中別具特色之處在于:司法與人大的關系、司法與政黨的關系。在我國人大對司法監(jiān)督、黨領導司法工作都是有憲法依據的。而實踐中往往被扭曲或誤解為人大代表的個人監(jiān)督、人大越位欲直接辦案、人大依法變?yōu)橐烂褚獗O(jiān)督、否定法院權威。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方向、思想等領導,能夠保障司法為民,實踐中往往被扭曲為政法委牽頭,公檢法“聯(lián)合辦案”,黨的領導成為對個案的具體領導。正是因為這些內在關系的扭曲,司法本身的程序性就無形中被架空。
三、解決司法程序公正問題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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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視司法程序的獨立價值。司法程序是司法權行使的方式、方法、過程、步驟,不折不扣、實實在在地履行司法程序,是樹立司法權威、維護司法裁判效力的必要手段。司法程序對于司法公正不可或缺。司法程序的設置和遵循,有利于訴訟主體各司其職,有利于防止司法權的任性,有利于排除外界干擾,確保了司法公正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xiàn)。
2.正確看待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關系。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辯證統(tǒng)一,既不能過分強調實體公正的重要性,也不能過分重程序、重形式輕實體。程序公正能夠保障公民程序性權利的實現(xiàn),也是實體公正的條件。程序的公正能夠實現(xiàn)實體公正并產生既判力。
3.重視人權與效率的價值目標。忽略“人權”與“效率”這兩個價值目標,帶來的不僅僅是程序的不公正,甚至會給中國司法蒙上一層灰。程序并不必然與效率沖突,實踐中因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則帶給當事人的損失會很大。人權并不僅僅體現(xiàn)在裁判結果上,更重要的應該體現(xiàn)在對當事人訴訟過程中人權的尊重,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嚴重侵犯人權之行為應徹底杜絕。
。ǘ┲贫葘用
1.審判模式上堅持從職權主義模式轉向對抗辯論模式 。司法程序本應具有調整、對論、發(fā)現(xiàn)、預見、息訟、保障功能,具有合法、正當、公開、民主、中立、及時、終結的價值。職權主義模式往往把對論、發(fā)現(xiàn)功能和正當、合法的價值忽略了,在實踐中表現(xiàn)為當事人與司法機關訴訟主體實際地位的不平等,訴訟參與性和民主性的缺乏。對抗辯論模式可以向法官提供豐富的信息,法官處于中立地位裁決有助于避免法官因積極收集證據而產生先入為主的價值判斷,能夠實現(xiàn)雙方實際訴訟地位的平等。
2.立法層面,不斷完善司法程序公正的有關規(guī)定。之所以司法人員在實踐中對程序重視不夠,很大程度上與司法程序的立法不完善有關,三大訴訟法中對于程序性的規(guī)定往往模糊、可操作性不強、缺乏責任條款等,程序性立法缺乏民主性和科學合理性,程序設置往往不能充分體現(xiàn)大多數意志。
3.以人財物的配置確保司法的相對獨立性 。此前司法改革中對于人、財、物和事權的配置上確實存在不合理性,法院、檢察院財權和人事任免依附于當地行政權,因此出現(xiàn)了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目前最新一輪司法改革,推動了省以下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的統(tǒng)一管理,有利于確保司法的相對獨立性,但是也要注意防止“司法權獨立行使”異化為司法專橫和司法腐敗。
。ㄈ┲黧w層面
司法程序公正的實現(xiàn),在當前還需要從主體層面來努力,具體而言:
1.保障司法主體的平等性。在積極推進對抗辯論審判模式的過程中,要更加尊重司法主體的平等性,主體地位的平等是確保司法天平實現(xiàn)平衡的前提,對于當事人而言也是其平等權在司法程序領域的體現(xiàn)。
2.保障司法主體的參與性。司法程序應該更加注重當事人的參與性,司法的親歷性也決定了在程序上尊重當事人的訴訟參與機會,讓當事人有機會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觀點,這樣才更加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判。
3.建設高素質(此處主要指專業(yè)素質和道德素質)司法隊伍。司法程序公正的實現(xiàn)離不開高素質的司法隊伍建設,高素質司法隊伍意味著必須具備:(1)高水準的業(yè)務素質,即能夠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去解決法律問題,嫻熟掌握并運用我國法律法規(guī)尤其是程序性規(guī)定;(2)較高的道德素質,加強司法隊伍職業(yè)道德建設,在法定程序法定范圍內依照法律規(guī)定去辦事的同時,要有司法隊伍的職業(yè)道德。
四、結語
司法作為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絕不能因司法程序的缺失或者程序的不正當而損害司法應有的權威。中國司法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現(xiàn)狀不容樂觀,司法程序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線,是司法權威的來源,因此必須正視司法程序公正的價值與現(xiàn)狀,積極從理念、制度和主體層面來不斷促進司法程序公正。
本文編號:4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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