灘涂作為土地的法律證成
發(fā)布時間:2023-03-04 12:34
以土地歸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海域歸國家所有為法律背景,受到巨大經(jīng)濟利益驅(qū)動的各方對灘涂展開了激烈沖突,表現(xiàn)為私主體之間、公權力之間、私主體和公權力之間三種不同類型。通過深入研究,本文發(fā)現(xiàn)灘涂所有權客體范圍不明和灘涂所有權歸屬不清是沖突的根源。 灘涂獨特的自然成因及不同的地貌形態(tài)是灘涂所有權客體范圍不明的主要原因。波浪、潮汐和海流是作用于灘涂最主要的動力因素,受潮汐影響的地帶,稱為潮間帶。灘涂因分布的地理位置不同而有迥異的地貌形態(tài),演化出不同地域的特殊稱謂。通過對灘涂已有認識的解讀和回應,結(jié)合其獨特的自然成因和地貌形態(tài),認為法學上的灘涂是指最高高潮線至最低低潮線的地帶,灘涂的范圍包括潮上帶、潮間帶和潮下帶。法學上的海岸線標準應認定為最低低潮線。 灘涂所有權歸屬不清的癥結(jié)在于將灘涂認定為海域組成部分的認識。這一認識的迅速傳播依賴于《海域使用管理法》對海域的定義。文章論證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定義的“海域”體現(xiàn)的主要是主權國家對領土的管理和統(tǒng)治,它不是集合物、不符合物的構(gòu)成要件,破壞了用益物權制度及添附制度,不應將其作為民法上的海域所有權的定義。灘涂所有權是土地所有權有著深厚的歷史基礎、也有著...
【文章頁數(shù)】:52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灘涂上的沖突及法律根源
1.1 沖突的三種類型
1.1.1 私權明爭
1.1.2 公權暗斗
1.1.3 公權褫奪私權
1.2 沖突的法律根源:范圍不明和歸屬不清
1.2.1 灘涂所有權客體范圍不明
1.2.2 灘涂所有權歸屬不清
2 灘涂所有權的客體范圍
2.1 灘涂的自然成因及地貌形態(tài)
2.1.1 灘涂的自然成因
2.1.2 灘涂的地貌形態(tài)
2.2 灘涂的定義及范圍
2.2.1 已有的兩種不同定義
2.2.2 對兩種不同定義的解讀
2.2.3 對兩種不同定義的回應
2.3 海岸線標準對灘涂所有權客體范圍的影響
2.3.1 海岸線標準之爭
2.3.2 法學上的海岸線標準——最低低潮線
3 灘涂所有權的歸屬
3.1 灘涂所有權不是海域所有權
3.1.1 “海域”不是民法上的“物”
3.1.2 “海域”的法律定位
3.1.3 “海域”定義對民法的危害
3.1.4 民法學中應有的海域概念——海域是土地
3.2 灘涂所有權是土地所有權
3.2.1 歷史基礎
3.2.2 實證支持
3.3 灘涂可歸集體所有的積極意義
3.3.1 灘涂可歸集體所有的理論意義
3.3.2 灘涂可歸集體所有的實踐意義
4 結(jié)語
參考文獻
在學研究成果
本文編號:3754298
【文章頁數(shù)】:52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灘涂上的沖突及法律根源
1.1 沖突的三種類型
1.1.1 私權明爭
1.1.2 公權暗斗
1.1.3 公權褫奪私權
1.2 沖突的法律根源:范圍不明和歸屬不清
1.2.1 灘涂所有權客體范圍不明
1.2.2 灘涂所有權歸屬不清
2 灘涂所有權的客體范圍
2.1 灘涂的自然成因及地貌形態(tài)
2.1.1 灘涂的自然成因
2.1.2 灘涂的地貌形態(tài)
2.2 灘涂的定義及范圍
2.2.1 已有的兩種不同定義
2.2.2 對兩種不同定義的解讀
2.2.3 對兩種不同定義的回應
2.3 海岸線標準對灘涂所有權客體范圍的影響
2.3.1 海岸線標準之爭
2.3.2 法學上的海岸線標準——最低低潮線
3 灘涂所有權的歸屬
3.1 灘涂所有權不是海域所有權
3.1.1 “海域”不是民法上的“物”
3.1.2 “海域”的法律定位
3.1.3 “海域”定義對民法的危害
3.1.4 民法學中應有的海域概念——海域是土地
3.2 灘涂所有權是土地所有權
3.2.1 歷史基礎
3.2.2 實證支持
3.3 灘涂可歸集體所有的積極意義
3.3.1 灘涂可歸集體所有的理論意義
3.3.2 灘涂可歸集體所有的實踐意義
4 結(jié)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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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754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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