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核損害賠償立法的完善
發(fā)布時間:2021-11-08 13:25
我國正從核電大國邁向核電強國,從核電技術(shù)和設備引進向核電技術(shù)和設備出口轉(zhuǎn)型。核能利用存在巨大安全風險,一旦發(fā)生核事故,將危及國家安全、環(huán)境安全和公眾安全。核損害賠償立法主要涉及賠償主體和受償主體、賠償標準和賠償數(shù)額、責任保險和財政保證、追索權(quán)、賠償爭議處理、訴訟管轄權(quán)、訴訟時效、國家責任、跨境損害等一系列亟待破解和明確的法律問題。我國可在《原子能法》或《核安全法》中設專章規(guī)定核損害賠償責任條款,但最佳選擇是制定《核損害賠償法》。
【文章來源】:中國地質(zhì)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7,17(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11 頁
【文章目錄】:
一、我國核損害賠償立法的必要性
(一)保障和促進核能事業(yè)健康發(fā)展的客觀需要
(二)增進社會公眾對核安全信心的必然要求
(三)促進核能領域開展國際合作的需要
(四)核安全法律體系完善的需要
(五)保護公眾和環(huán)境以及生態(tài)文明建設的需要
二、我國核損害賠償立法的可行性
(一)我國核損害賠償立法的國際法基礎
(二)其他國家核損害賠償立法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三)我國核損害賠償立法的前期積累和準備
1. 國務院1986年和2007年《批復》開我國核損害賠償立法之先河。
2.《核電管理條例(送審稿)》對核損害賠償立法具有標志性意義。
3. 四部法律對核損害賠償立法具有奠基性意義。
三、我國核損害賠償立法的模式選擇
(一)《侵權(quán)責任法》具體規(guī)定核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子能法》具體規(guī)定核損害賠償責任
(三)《核安全法》設專章具體規(guī)定核損害賠償責任
(四)《核損害賠償法》具體規(guī)定核損害賠償責任
四、我國核損害賠償立法的主要內(nèi)容
(一)適用范圍
(二)賠償范圍
(三)賠償義務人
(四)賠償權(quán)利人
(五)免責事由和責任減輕情形
(六)賠償限額
(七)強制保險和財務保證
(八)追索權(quán)
(九)管轄法院
(十)訴訟時效
(十一)國家責任
(十二)跨境損害
五、結(jié)論
本文編號:3483786
【文章來源】:中國地質(zhì)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7,17(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11 頁
【文章目錄】:
一、我國核損害賠償立法的必要性
(一)保障和促進核能事業(yè)健康發(fā)展的客觀需要
(二)增進社會公眾對核安全信心的必然要求
(三)促進核能領域開展國際合作的需要
(四)核安全法律體系完善的需要
(五)保護公眾和環(huán)境以及生態(tài)文明建設的需要
二、我國核損害賠償立法的可行性
(一)我國核損害賠償立法的國際法基礎
(二)其他國家核損害賠償立法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三)我國核損害賠償立法的前期積累和準備
1. 國務院1986年和2007年《批復》開我國核損害賠償立法之先河。
2.《核電管理條例(送審稿)》對核損害賠償立法具有標志性意義。
3. 四部法律對核損害賠償立法具有奠基性意義。
三、我國核損害賠償立法的模式選擇
(一)《侵權(quán)責任法》具體規(guī)定核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子能法》具體規(guī)定核損害賠償責任
(三)《核安全法》設專章具體規(guī)定核損害賠償責任
(四)《核損害賠償法》具體規(guī)定核損害賠償責任
四、我國核損害賠償立法的主要內(nèi)容
(一)適用范圍
(二)賠償范圍
(三)賠償義務人
(四)賠償權(quán)利人
(五)免責事由和責任減輕情形
(六)賠償限額
(七)強制保險和財務保證
(八)追索權(quán)
(九)管轄法院
(十)訴訟時效
(十一)國家責任
(十二)跨境損害
五、結(jié)論
本文編號:3483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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